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呈现“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特点,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和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但也有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需要各个地区根据各地的具体实际,在实际工作中大胆探索,敢于创新,走出有民族有地方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路子。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
随着经济和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传媒渠道多元化,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使文化生态变迁、交融迅速,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呈加速趋势。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要搞好一个地区,一个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首先要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保护的总体工作目标。这个总体工作目标是整个保护工作的首要和基础。具体要做到客观管理和微观要求相结合,整体目标与具体目标相结合,年度规划与阶段量化相结合,远期目标与近期目标相结合。根据这四个结合,建立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工作机制、经费投入机制,制定和出台有关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和网站,建立保护发掘队伍,编制并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道路。
二、确立保护范围和重点保护项目
失去的难以追回,幸存的一定要加以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保护范围和重点保护项目,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抓手和切入点。保护范围主要是对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科学的划分,既要全面客观又要有重点和层级,只要是有价值的东西都应纳入保护范围,这就要求我们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打破一切束缚,将历史遗留下来的珍贵的文化资源能够使之原生态的保存下来。在保护范围内,抢救保护是第一位的,在保护范围的基础上,要根据濒危灭亡、独具特色、唯一拥有、自成体系的标准确定重点保护项目。然后再根据重点项目的轻、重、缓、急的程度,在人力、物力、财力许可的基础上,分年度分阶段进行抢救保护,尽量能将最有民族和地区特色、最有价值、最稀有紧缺的资源保护起来。
三、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规划
建立工作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主体一般来说有政府,社团组织,传承和享有者。从实际保护情况来看,政府是主导,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所以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采取党委决策领导,政府大力推进,文化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联动协作、社会力量赞助支持,族群社群广泛参与的管理和参与机制。并从健全制度、形成规律入手,定期组织联合检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现阶段,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动员全社会之力共同去推动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来。可以参考法国保护模式、韩国保护模式、日本保护模式,这此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起步早,保护成效突出,可学习,可借鉴。
制定科学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会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全面的规划与目标考虑。不同地区,其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形态的种类,现存存留状况也不同。另外,人力、财力、物力与智力资源有限,如果不能长远规划,分类统筹,区别保护,分步实施,就不能在结合实际的情况下,使保护工作做到与现实结合,具有针对性,也不可能在历史的长河中,筛选、整理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工作思路、方法。
加强队伍建设。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工作组织机构;二要组建一支专职保护队伍,要组织一批熟悉非物质文化保护业务的同志作为工作的专职队伍,并团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族群社群的传承人作为工作的兼职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三要加强传承保护,要特别注意搞好普及教育工作,尊重民间自发性传承方式,全力挖掘尚存的传承地和传承人,加强对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能的艺人的调查登记,明确需要保护的对象,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提供一个长期的传承平台鼓励他们传承,将传人保护和传承保护结合起来。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本,保护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要逐步提高传承人的物质待遇,改善其工作环境,鼓励师带徒,传授技艺,到薪火相传,后继有人,可在职业高中中开设民族民间文化课程,着力培养民族民间文化的专门人才。将本地有文化有知识的传承人送到高校深造,提高他们的“文化再造力”,并形成非物质文化“大师团队”;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和荣誉,增强他们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豪感与自信心。
四、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基础。具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发面,就某个国家、民族、族群或者地区而言,只有通过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才能弄清楚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遗传下来的文化结晶,但是历史遗传下来的文化结晶并非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中国古代妇女裹足的做法,虽然具有非常独特的个性,但是因为它与国际人权标准、男女平等理念相抵触,故不能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可以弄清楚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流。再者,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可以准确了解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现状,为保护其传承人提供条件。
我国于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1年才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起步远远晚于邻邦韩国与日本。特别是在经历了“文革”十年动乱,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 “破四旧,立四新”中已经失传或濒于失传。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生存环境和传承状况基本不清楚,那些传存下来的文化是否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保护和传承,必须进行筛选、整理。这就要求必须尽快开展资源普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力度。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工程。一是首先摸清家底。组建调研组,深入城乡、深入群众,开展全面的普查,加强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别是原生态和活态文化的统计工作,并进行科学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二是建立数据库。我们应该一步一步地分步推进,每搜集、整理一个,建立一个。建立以文字、录音、录像为载体的数字化多媒体数据库,对已命名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其传人建立全面的档案。使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真实、全面和系统的记录,为以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申报以及传承、再创作和招商引资提供参考依据和项目蓝本;三是对于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抢救性保护,以免“人亡艺绝”。
五、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建设
文化生活伴随着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崭新的变化,是文化的“活态”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形式的口头文学、民间艺术的创作与流传逐步失去赖以生长的土壤和活力日渐衰落。新的传媒与娱乐方式不断涌现或翻新,也影响和制约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必须下大力着手培育和推进非物质文化市场建设,让民间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再生的土壤,焕发再生的活力。必须再创其活力,方法很多,有动态保护,静态保护等等。最重要的是要根据本地的工作实际开展保护工作。
举办节庆、民间民族文化活动;构建多平台的宣传方式;建立保护基地,建立保护基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市场化的一个途径,在保护基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通过原生态的形式再现,通过旅游的方式,让人们感受原汁原味的民俗风情,领略民间民族的技艺、绝活,以此增强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唤起当地人对本土文化的自豪感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资金支持。
(刊登于《浙江档案》2012年第六期,作者为中国电信大理分公司戴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