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推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扰乱渔场秩序、破坏海洋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一律依法从重处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各类船舶违反禁渔休渔规定、使用各类禁用渔(网)具非法进行海洋捕捞。违者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扣减或取消当年渔业油价补助;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无船名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下简称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违者一律没收船只和渔具,并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等各类渔业船舶证书。凡所持相关证书与国家规定样式不符的,一律依法视作无效证书;对检查时无法当场提供合法有效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自检查之日起十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的,一律依法按照“无证”处理。
三、严禁伪造、变造、买卖、涂改、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等各类渔业船舶证书。违者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收缴相关证书,扣减或取消当年渔业油价补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渔业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记入征信系统和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禁用渔具。违者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记入征信系统和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改装涉渔船舶。违者一律责令停止建造、改装,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记入征信系统和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超标污水等各类违法行为;凡未按规定配置防污设备的涉渔船舶不得出海。违者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暴力抗法、聚众闹事、极端闹访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