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07.23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保障修复振兴浙江渔场行动和“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的深入推进,坚决遏制海上非法捕捞行为,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助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通报制度的意义
对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助实行通报制度,是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对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油补规定的具体体现,是对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实行当年违规、当年通报,更能起到扣减一艘违法违规渔船油补,警示教育一批渔船的作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充分认识通报制度的重要性,抓好制度落实工作。
二、不得给予渔业油价补助的渔船违法违规情形
1.非法从事电脉冲拖虾渔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渔业法》禁止作业方式的渔船;
2.登记在册的渔船,其船舶所有人将该渔船船名号套用到其它未经船舶登记、检验的渔船,或登记在册的渔船使用假船名号并从事渔业生产的;
3.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定,暴力抗拒渔政执法检查的渔船;
4.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
5.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渔船。
三、扣减渔业油价补助的渔船违法违规情形
1.一年内有一次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扣50%;
2.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渔业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50%;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30%;
4.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渔业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15%。
四、对不予补助或扣减油补渔船的通报程序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凡涉及不予补助或扣减渔业油价补助情形的,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提出扣减渔业油价补助的建议:
1.违法违规渔船由其所属地县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查获的,由该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案件会审意见,填写《浙江省____年扣减渔业油价补助渔船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经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局审核后,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违法违规渔船由省、市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查获或由其所属地以外县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查获违法违规渔船的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将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复印移送渔船所属地县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由其汇总填写《名册》,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局审核后,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3.违法违规渔船由东海区局或外省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渔船所属地县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获得案件信息后,应及时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取得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符合上述第二、三条规定的提出扣减渔业油价补助意见;
4.《名册》实行半月报,在每月12日、25日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报告期内无扣减油补的渔船,须在《名册》中填写“无”后上报;
5.省局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及时通报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违法违规渔船名册。有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局要将被通报的渔船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五、其他事项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局应做好渔业油价补助扣减工作。各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渔业行政执法的职责,对查处的违法案件,根据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和案件会审意见,提出扣减渔业油价补助的意见,填写《名册》并上报。渔船所属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局负责扣减油补渔船的审核,并按省局通报扣减用油量及补助资金;
2.对符合上述第二、三条规定,应扣减油补的渔船不移送、不上报、不扣减的,一经发现,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工作正式启动后,渔船所属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局要严格按照当年农业部、省局有关渔业油价补助申报要求和程序,核对确认通报渔船的船名号,履行公示程序后执行扣减。
附件:浙江省____年扣减渔业油价补助渔船名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