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8.10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衢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决策部署,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促进盐业行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食盐经营者主体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加强法规建设,严格市场监管,推进智慧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做优做强盐业企业,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我市无食盐生产企业,不再向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申报核准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2.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全市现有5家食盐批发企业为上限,不再向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申报核准新的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和支持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盐业公司)
3.完善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允许食盐生产企业进入我市流通和销售领域,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鼓励食盐生产企业委托我市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允许省内食盐批发企业和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本市区域内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服务。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要求,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零售网点和食盐终端用户,改革过渡期内可以通过自建分公司或者自建销售网点开展食盐销售业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盐业公司)
(二)加快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4.加强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市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全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上报省盐业主管机构,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市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盐业公司)
6.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食盐经营者应当保证销售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组建市盐业协会,发挥好协会自我管理、协调沟通、行业自律的作用。
7.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快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市、县两级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低于全市正常情况下1个月食盐平均消费量,依托我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等支持。加大对储备盐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市盐业公司提出、盐业主管机构核定。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盐业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8.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国有盐业企业要在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中更好发挥作用。我市作为加快发展地区,食盐供应由市盐业公司负责兜底,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但不得限制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在我市销售食盐。(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盐业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9.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我市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消费需求。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对非碘盐实行指定销售,非碘盐销售单位由盐业主管机构指定,不得在食盐市场违法销售非碘盐。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依照我省确定的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对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和相关政策,指导群众科学补碘。(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盐业公司)
10.加强食盐市场安全监管。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用盐企业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完善落实长效监管,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禁止标识不符合规定盐产品进入食盐零售市场。加快实施《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我市销售工业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产品外包装上有明确标识。市市场监管局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盐业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盐业公司)
11.建立食盐销售全程可追溯体系。以技术手段推进食盐智慧监管,在我市经营的食盐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全面推行电子化追溯体系,通过电子追溯体系建立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并实现与监管部门数据对接,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学校、机关、企业等人员集中的单位食堂用盐要建立进货记录,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食盐合格证明,确保重点用盐单位用盐安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快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
12.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市经信委是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和县(市、区)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各地要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机构,配强管理人员特别是执法监管人员,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调整办法并落实到位,切实加强财政经费等必要保障。在改革过渡期内、新的监管体制没有建成之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省级部门职责分工,我市市级各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明确如下:
市经信委: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修订盐业行政管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编制全市盐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负责全市盐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加强全市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和批发区域管理;负责全市食盐储备体系建设,牵头协调处置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全市食盐电子追溯体系;牵头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负责食盐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做好食盐专营企业批发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规范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组织查处涉及食盐质量安全的跨区域案件和重大违法行为;配合市经信委做好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规范条件中有关质量安全条件的审核与监督,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市经信委;负责落实企业工商登记环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只减不增的要求;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碘盐监测、评估工作;负责科学补碘宣传教育。
市农业局:负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的案件信息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查处。
市发改委:负责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负责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负责依托信用浙江网站依法公示盐业价格相关信用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工业盐生产或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非法经营食盐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盐业公司(盐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13.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我市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14.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加快制定我市工业盐管理办法。工业盐(含工业副产盐)销售单位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工业盐生产或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
15.改革盐业企业内部机制。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盐业公司要制定深化内部机制改革方案。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食盐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培育本地食盐批发企业做大做强,发挥盐业主渠道作用。引导国有盐业企业与省内盐场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合作,推动共赢发展。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盐业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盐业公司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盐业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机制下,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建立相应领导和工作组织机构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安置分流人员、落实有关财政补贴,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切实支持国有盐业企业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完善法规政策。根据国家、省盐业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我市食盐储备和应急机制,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无碘盐供应和管理,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碘盐供应等政策措施,促进食盐批发企业规范建设和盐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办、市盐业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四)有序推进改革。国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2017年12月31日前全市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行。过渡期内,暂保留各级盐务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可委托盐务管理机构实施,充分发挥盐务系统现有执法人员作用。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盐业公司(市盐务局)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大力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