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4.24 来源:超级管理员
局属各单位,柯城区、衢江区住建局,绿色产业集聚区住建分局,西区工程建设管理局: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衢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衢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3月3日
附件:
衢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建法[2006]83号)、《衢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衢政办发〔2013〕1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条 外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衢州市承接业务,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得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行为,并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领取《衢州市外地招标代理企业进衢诚信手册》。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人,组员若干人。项目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学历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组中,专职人员可以是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五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代理人员工作手册》方可从事代理活动。
办理《代理人员工作手册》时,须提供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毕业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并由本人现场签字。
《代理人员工作手册》有效期一年,期满经培训、考核合格有效期延长一年;上年度累计扣分达24分或有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不予延长。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自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办理招标核准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附委托代理合同和项目组专职人员组成表。
第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申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标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投诉处理资料、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提交备案的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申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法人公章。
工程量清单、标底等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编制、审核人员均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设有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除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外,可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第九条 招标代理公司应当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并严格遵守“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网上下载的招标代理文件免费,不得在开标现场收取任何费用。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文本的出售执行下列指导价:
资格预审文件:
合同估算价 500万元(含)以上 工本费 300元以下
合同估算价 500万元以下 工本费 200元以下
招标文件:
合同估算价 500万元(含)以上 工本费 500元以下
合同估算价 500万元以下 工本费 400元以下。
第十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采用扣分制,扣分办法见《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业务评价扣分办法》(附件1)。每季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汇总一次并予以通报。对代理质量比较好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代理质量比较差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扣分结果和通报情况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相结合,对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采用《衢州市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评分标准》(附件2)。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监督,每年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核查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资格条件并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招标代理人员从事招标业务30日。
第十二条 外进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累计扣分达24分或有2次不良行为记录的,收回《衢州市外地招标代理企业进衢诚信手册》,核查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资格条件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告知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绿色产业集聚区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业务评价扣分办法
2.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