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4.22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基准地价制订、更新、备案、公布工作。今后,基准地价满5年未更新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得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验收仍按省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107号)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各地要在成果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成果数据及批复文件汇交到省厅,由省厅统一报部备案。
二、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情况的监管。土地出让、土地资产处置、土地收购储备等工作中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成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各级国土资源局在工作中要注意检查所使用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具备电子备案号,督查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履行报备职责。
三、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出让地价评估,督促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确定技术路线、估价方法,提出明确的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