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外送养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2.05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市、有关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外收养登记程序,提高预涉外送养儿童材料报送质量,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和2004年全国涉外收养工作交流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涉外送养工作规范》(弃婴公告工作规范、社会福利机构预涉外送养儿童材料报送工作规范和社会福利机构涉外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请你们在涉外送养工作中认真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六日

《浙江省涉外送养工作规范》

  一、弃婴、儿童公告工作规范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弃婴、儿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省级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厅社会事务处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预涉外送养儿童的公告刊登工作。社会福利机构应在报送预涉外送养儿童材料前,对弃婴、儿童进行公告,向厅社会事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1、弃婴、儿童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体特征、被捡拾的时间、地点、随身携带物品,弃婴、儿童年龄为估算的,要特别注明(具体格式见附件1)。

  2、弃婴、儿童1寸入院初期的正面免冠照片1张。

  3、弃婴、儿童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4、捡拾人出具的弃婴、儿童捡拾证明复印件1份。

  二、社会福利机构预涉外送养儿童材料报送工作规范

  (一)报送程序。社会福利机构报送预涉外送养儿童材料,应当经当地主管民政局同意后,先将有关材料交厅社会福利处。厅社会福利处负责审核福利院涉外送养资格及弃婴、儿童来源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转交厅社会事务处,厅社会事务处审查材料齐全有效后,将符合涉外送养条件的弃婴、儿童材料转交给中国收养中心。

  (二)社会福利机构需报送以下材料:

  1、预涉外送养儿童名单原件3份。

  2、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3、被送养儿童的户口簿复印件2份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公安局(派出所)盖章处必须清晰。

  4、被送养儿童的成长情况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格式见附件2)。

  成长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经过、入院初期的身体状况、在院期间各阶段身心发育状况及免疫接种情况、性格特征及表现、喜好、与他人交往等情况。成长情况报告需有落款时间、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对病残儿童需详细介绍其病残情况,已做过手术的,需介绍其手术情况、术后恢复情况及目前状况。

  (1)经明天计划手术治疗的儿童,需在成长报告中加以说明。

  (2)做过锁肛手术的残疾儿童,需在成长报告中特别加以说明:是否还需要进行扩肛治疗,能否自主排便,大便是否成形。

  5、免疫接种卡复印件3份。

  6、《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被送养儿童年龄为0—6周岁)。表中出生地栏填写福利院所在地,如:义乌市社会福利院弃婴,则填写浙江义乌健康史栏需填写弃婴有无病残史,做过手术的加以说明。

  7、大龄儿童有关情况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被送养儿童年龄6周岁以上)。

  大龄儿童有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1)入院时情况;(2)入院后基本情况(对福利院生活的适应情况,与保育员和小朋友相处情况、学龄儿童在校学习和与人交往情况、性格、爱好);(3)身体发育情况(有无异常情况、原因,是否受到过意外伤害);(4)对福利院的认识(感情)、看法;(5)对被外国人收养的态度;(6)福利院对其送养的意见。

  8、《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包括血常规、尿常规、乙肝五项、HIV抗体、梅毒抗体)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体检时效。被送养儿童体检时需满6个月以上,并避免在其患病服药期间检查,以免影响体检结果。体检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体检。体检表诊断治疗意见栏须待所有化验单结果都出来后再请主检医师填写,化验单结果不正常的,应复查。

  (2)病残儿童体检要求。被送养儿童是病残的,还应提交检查报告、治疗情况报告、病残诊断证明并在体检表诊断治疗意见栏注明病残情况。

  ①心脏异常者应提供心脏彩超原件1份,复印件2份;经过手术治疗的,还应提供手术后心脏彩超原件1份,复印件2份。

  ②经过手术治疗的,应提供出院小结原件1份,复印件2份。

  ③唇、腭裂的,应在体查表诊断治疗意见栏注明唇裂几度、腭裂几度。

  ④乙肝大三阳或小三阳的儿童,应提供肝功能化验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儿童发育衡量指标。儿童身高、体重、头围、胸围须达到男(女)童体检发育衡量数字(正常下限值)(见附件3、附件4)方可上报,未达标的,待加强营养达标后再上报。

  9、被送养儿童2寸免冠彩色护照照片5张(要求背景颜色为白色)、近期全身5寸生活照片2张(不同的2张生活照片)。每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或铅笔注明儿童姓名。

  被送养儿童是病残儿童且病残有外观表现的,还应当提供病残部位5寸照片1张。

  10、《捡拾弃婴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1)捡拾人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捡拾人是指弃婴最初发现人或报案人,不能把接报案后赴现场执行调查或收容弃婴任务的办案民警视为捡拾人。①凡能找到弃婴捡拾人的,必须要取得捡拾人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并详细写明发现时间、地点、发现经过、弃婴随身携带物品及移送弃婴经过。《弃婴捡拾登记表》上捡拾人的姓名、性别、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必须填写真实、清楚。②如确系群众电话报警,公安部门无法查找到捡拾人的,社会福利机构可做出无法出具弃婴捡拾证明的书面情况说明,并由社会福利机构与相关公安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然后粘贴在《捡拾弃婴登记表》的捡拾人出具的捡拾证明的粘贴纸一栏中。并在捡拾人姓名栏填上群众电话报警或110报警。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参考样式见附件5)。

  《弃婴捡拾登记表》上办案民警的姓名、单位名称、警号必须填上。弃婴捡拾后捡拾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查找其生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方可经当地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接收入院。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严格把好儿童来源关,对来源不清的儿童一律不得涉外送养,严禁弄虚作假,将拐卖、走失等来源不清或身份有待确定的儿童、有亲生父母的儿童当作弃婴送养。

  11、《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社会福利机构对需涉外送养的儿童,必须在弃婴、儿童入院时填写该表,并贴上弃婴入院初期2寸免冠彩照并加盖儿童福利机构的钢印,不能等上报送养材料时才填写该表。

  12、被送养儿童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3、被送养儿童公告复印件2份。要求把公告所刊登版面的版头部分连同公告内容一并用A4纸复印(样式见附件6)。

  (三)定点医院选择。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严格按民政部《关于涉外送养儿童体检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469号)文件要求,选择定点医院,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做好涉外送养儿童体检工作,严把弃婴、儿童体检质量关。同时各社会福利机构应不断提高养育水平,儿童的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报告省厅,防止出现漏检误检现象。

  1、各地确定的体检定点医院应是地(市)级以上的儿童医院或设有儿科的综合性医院(以下简称综合医院),也可以是具有三级医疗卫生资质的儿童医院或综合医院。

  2、如果选择上述两类医院在道路交通等方面确实存在困难,可以选择具有二级甲等医疗卫生资质的儿童医院或综合医院,但必须由厅社会福利处征得中国收养中心同意后实施。

  (四)可供涉外送养儿童的病残种类(见附件7)。残疾儿童除了患有脑瘫、智力发育低下以及处于传染病活动期及经治疗仍不能正常生活学习的儿童不宜涉外送养外,其他都可以送养。对儿童病残情况必须详尽如实介绍,以利于更快地找到合适家庭。

  (五)材料纸张要求。所有复印件(包括化验单复印件)都必须统一采用A4纸,复印件必须清晰,特别要注意化验单及盖章处是否清晰。

  三、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一)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供下列材料:

  1、融和期间委托监护协议13份。

  2、收养协议书15份。

  3、省民政厅发出的送养通知书复印件1份。

  4、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亲自前来办手续,需出具书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福利院公章,同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被收养人2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6、体检表及化验单超过6个月的,需重做全套体检(艾滋病、梅毒抗体除外),提供新体检表及化验单原件1份。

  (二)涉外送养儿童交接工作规定。收养登记前,省民政厅在法定工作日和指定的办公地点安排收养当事人见面,确认身份无误后,由送养人向收养人详细介绍被送养儿童的情况和有关事项,并向外国收养人交接被送养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要如实向收养人介绍被送养儿童的免疫接种情况,并将免疫接种卡等相关资料提供给收养人。交接时,送养人和收养人签订融和期间委托监护协议,融和期由省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根据省厅的通知交接儿童,未得到省厅通知,不能擅自交接儿童,以防意外。

  (三)涉外送养收费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向收养人收取公告费、捐赠款应开具正式发票。公告费按实收取,并应提供公告复印件给收养人。除上述两项费用外,社会福利机构不得向收养人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涉外送养捐赠款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社会福利机构收取的涉外送养捐赠款必须在其财务部门账目中设立专项科目,真实准确记录捐赠款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外汇现钞捐赠,必须严格执行我国捐赠法、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私存。涉外送养捐赠款除外国收养捐赠人有指定意向外,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儿童部)的基础设施改造及医疗、康复、教学、娱乐设备更新;孤残儿童接受医疗、康复、学习的费用及改善儿童的生活;送养儿童工作所需的费用(其费用不得超过捐赠款的4%)。

  (五)涉外送养工作外事纪律。未经中国收养中心或省厅同意,禁止向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或代理人提供预送养儿童的信息资料,不得擅自联系涉外收养事务,不得指定收养;外国收养家庭要求参观社会福利机构的,社会福利机构应事先征得市(地)级民政局同意,并在接待工作中严格遵守外事接待有关规定。


附件1

关于要求弃婴公告的报告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我院下列名弃婴准备涉外送养,特此要求省厅进行公告。

照片

姓名,女,年月日出生(估),

年月日发现被遗弃在。随身附奶瓶1只,奶粉1袋。唇腭裂。

  (格式一:出生年月为估算)

照片

姓名,女,年月日出生,年

月日发现被遗弃在。随身附出生年月纸条,现金50元。先天性心脏病。

  (格式二:有出生年月纸条或其他资料记录)

  福利院联系电话:

  福利院公章

  年月日

  注:下划线处根据弃婴、儿童捡拾时携带物、儿童残疾状况或身体特征等填写。


附件2

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

  弃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估):

  弃婴捡拾及入院经过:写明该儿童被捡拾日期及地点、入院日期和由谁送入,并说明查找该儿童生父母情况等(捡拾日期与入院日期不是同一天的,应注意区分)。

  入院初期身体状况:身高、体重、头围、胸围、体检情况、身体特征、病残情况等。

  入院后各阶段身心发育状况:对入院以来各阶段总的发育状况作一评价,说明其有无疾病史等情况。如为病残儿童,须说明病残部位、种类、程度、康复及矫治等情况;经手术治疗的,说明手术时间及医院名称、手术情况、术后恢复情况及目前身体状况等(经明天计划手术治疗的儿童,请注明)。

  最近体检情况:身高、体重、头围、胸围及其他身体状况、诊断治疗意见等。

  动作发育及适应能力:

  语言和社交能力:

  学龄儿童学习情况:

  生活习惯:作息时间、睡眠情况、饮食习惯(主食、辅食、点心等;喂餐时间及进食量)、大小便情况等。

  性格特征及喜好:

  免疫接种情况:

  综合评估:智力、体格、发育等情况。

  法定代表人签名

  福利院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男童体格发育衡量数字(正常下限值)

月龄/年龄

身高

体重

头围

胸围

3

58.3

5.43

38.5

38.5

4

59.5

5.66

39.4

39.4

5

61.1

5.99

40.4

40.4

6

62.3

6.13

40.9

40.6

7

63.4

6.35

41.3

41.0

8

65.2

6.65

42.1

41.4

9

65.8

6.80

42.3

41.9

10

66.1

6.88

42.8

42.3

11

68.1

7.01

43.1

42.8

12

68.9

7.22

43.2

43.0

13

69.4

7.27

43.3

43.1

14

70.3

7.51

43.3

43.1

15

71.2

7.61

43.4

43.2

16

72.0

7.70

43.7

43.5

17

72.4

7.84

44.0

43.9

18

72.7

7.91

44.1

44.4

19

72.9

8.10

44.6

44.9

20

74.6

8.27

44.7

45.0

21

75.5

8.45

44.8

45.2

22

76.2

8.52

44.9

45.4

23

76.7

8.93

45.0

45.7

24

78.6

9.02

45.2

46.0

27

80.5

9.36

45.6

46.2

30

82.6

9.91

45.8

46.6

33—36

86.0

10.45

46.0

47.0

3岁半

87.3

12.30

47.3

47.6

4

90.5

13.10

47.6

48.5

4岁半

93.4

13.40

48.3

49.8

5

97.1

14.60

48.6

50.8

5岁半

99.7

15.30

49.0

51.6

6

103.9

16.40

49.1

52.3

7

105.7

16.80

49.4

53.0

8

109.8

18.10

49.6

53.6

9

115.2

19.80

50.0

54.2

10

120.3

21.80

50.2

55.9

11

125.3

23.80

50.7

58.0

12

129.7

26.00

51.0

58.8

13

133.7

28.40

51.4

60.4

14

138.6

30.80

51.7

62.2


附件4

女童体格发育衡量数字(正常下限值)

月龄/年龄

身高

体重

头围

胸围

3

56.5

5.03

38.0

38.0

4

57.8

5.12

38.5

38.5

5

59.6

5.50

39.5

39.5

6

61.6

5.78

40.1

40.0

7

62.5

6.04

40.7

40.5

8

63.9

6.22

41.4

31.90

51.1

60.7


附件5

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

  (捡拾人姓名)于年月日在

(详细地点)捡拾弃婴(儿童)1名,性别。(报案人姓名或报案单位名称)于年月日到我所进行报案。我所对该弃婴(儿童)捡拾经过进行了调查了解,并经多方查找,至今查找不到其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确系弃婴。由(姓名或单位名称)于年月日送入福利院抚养。

  特此证明。

  办案民警姓名:派出所公章

  警号:年月日

  注:1、以上样式为有捡拾人姓名情况下的一般格式,若公安部门接电话报警后或巡逻时捡拾弃婴的,可由派出所根据实际发现经过情况和调查情况出具。

  2、若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与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无法由同一个派出所出具,也可由两个派出所分别出具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和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但必须写明该弃婴、儿童经多方查找,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确系弃婴


附件7

可涉外送养儿童的病残种类

  可涉外送养的病残儿童是指智力正常、患轻度残疾或疾病、无需治疗或经过一定治疗可正常生活学习的儿童,凡智力不正常或治疗后仍不能正常生活学习的儿童,不宜涉外送养。

  可涉外送养儿童的病残种类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遗传性疾病

  白化病、轻度地中海贫血等

  第二类:先天性畸形

  五官畸形:唇裂、腭裂、唇腭裂;耳廓畸形、耳道闭锁、听力损失、聋;白内障、角膜白斑、眼睑下垂、斜视、盲等

  四肢躯干畸形:并指趾、缺指趾;肢体部分缺如;足内、外翻;髋关节脱位;斜颈、脊柱侧弯等

  内脏畸形:轻、中度先天性心脏病;内脏转位;假性两性畸形、无肛门、直肠阴道瘘等

  痣瘤:大面积胎痣;大面积色素痣;大面积血管瘤等

  第三类:神经系统损伤

  癫痫、臂丛神经损伤、脊髓脊膜膨出(膨出物中无神经)等

  第四类:其他

  大面积疤痕(如烧伤、烫伤、术后)等

18

72.0

7.54

43.6

43.6

19

72.8

7.69

43.7

43.8

20

73.1

7.89

43.8

44.0

21

74.6

8.05

43.9

44.3

22

75.1

8.14

44.0

44.4

23

76.7

8.51

44.3

44.6

24

77.3

8.70

44.4

44.8

27

79.3

8.99

44.6

45.0

30

82.0

9.54

44.9

45.4

33—36

83.5

10.02

45.2

45.8

3岁半

85.9

11.70

46.1

46.5

4

89.2

12.50

46.5

47.4

4岁半

92.4

13.30

47.2

48.6

5

95.9

14.20

47.5

49.6

5岁半

98.7

14.80

48.0

50.4

6

102.0

15.80

48.2

51.1

7

105.0

16.20

48.5

51.7

8

109.0

17.50

48.7

52.3

9

114.3

19.20

49.1

53.0

10

119.6

21.40

49.4

54.1

11

124.1

23.10

49.9

55.5

12

129.2

25.40

50.3

57.1

13

134.4

28.10

50.7

58.8

14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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