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4.06.18   来源:超级管理员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改善城乡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品位,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创造一个天蓝、山绿、水清、地净的美好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衢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开展市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集中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衢州市区,包括柯城区府山街道、信安街道、荷花街道、双港街道、花园街道、衢化街道,衢江区浮石街道、樟潭街道,绿色产业集聚区东港街道、黄家街道、新新街道,西区白云街道等十二个街道辖区范围。重点为市区主干道和入城口道路两旁、景观交通带、公园绿地、车辆聚集区、人口聚集区和居住区周边地区。
二、整治对象: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废旧物品回收、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营业执照,但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废旧物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三、整治要求:
(一)无营业执照的废旧物品回收站点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限期关闭。未按期关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无照经营户限期关闭,否则由相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有营业执照,但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废旧物品回收站点要立即进行清理,并限期规范搬迁。逾期未规范搬迁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强制清理、取缔。
四、废旧物品回收企业(站点)和经营者(从业人员)要积极支持、配合整治工作。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衢州市商务局      衢州市市场监管局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环境保护局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衢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
(公示时间:2014年6月16日——2014年6月18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通告有疑义,请与邱小平联系,联系电话:0570—302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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