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06.27 来源:超级管理员
ZJSP42-2014-0042
浙价资〔2014〕142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经信委(局)、质监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2号)要求,在国家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加价标准。
二、对其他水泥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具体办法待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后另行明确。在国家办法下达之前,仍继续按现行差别化电价政策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