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3〕149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旧厂区改造
节约集约用地奖励细分标准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旧厂区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奖励细分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衢州市区旧厂区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奖励细分标准
为加快推进旧厂区改造,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厂区改造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3〕40号)精神,制定衢州市区旧厂区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奖励细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衢政发〔2013〕4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旧厂区用地实施收购储备且不再安排工业安置用地的旧厂区改造项目。
二、划分标准。根据行政区划、土地级别、区域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将市区范围建设用地区划分为四类:Ⅰ类地区主要包括老城区、西区、衢江新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白沙溪以西片区、柯城双港开发区;Ⅱ类地区包括衢化新城、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高新园区和白沙溪以东、乌溪江以西片区;Ⅲ类地区包括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东港工业功能区和综合物流园区;Ⅳ类地区为市区建设用地区上述类地区以外的区域。每类地区对应相应档次的奖励标准,分别为:Ⅰ类地区40-50万元/亩,Ⅱ类地区30-40万元/亩,Ⅲ类地区25-30万元/亩,Ⅳ类地区25万元/亩以下。
三、严格执行。旧厂区改造各责任主体可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根据规划用途、宗地条件等实际状况,制定《标准》执行细则,确定旧厂区改造收购储备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
四、施行时间。《标准》自2013年11月22日起施行。
附件:衢州市区旧厂区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奖励细分标准表
附件
衢州市区旧厂区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奖励细分标准表
土地类别 | 主要区域 | 四至范围 | 奖励 标准 |
Ⅰ | 老城区、西区、衢江新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白沙溪以西片区、柯城双港开发区 | 东至衢江新区百灵北路,西至西区锦西大道和江山港,南至巨化防护林带—浙赣铁路,北至衢江 | 40—50 万元/亩 |
Ⅱ | 衢化新城,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高新园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白沙溪以东、乌溪江以西片区 | 东至乌溪江,西至江山港,北至巨化防护林带—浙赣铁路,南至衢化南路(规划) | 30—40万元/亩 |
Ⅲ |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东港工业功能区、综合物流园区 | 东至下山溪,西至乌溪江,北至浙赣铁路,南至新315省道(规划) | 25—30万元/亩 |
Ⅳ | 市区其他区域 | 上述Ⅰ、Ⅱ、Ⅲ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 25万元/亩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