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浙教师〔2010〕175号)和《衢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衢市教师〔2011〕103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特将《衢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根据《办法》的规定,予以宣传贯彻落实。
附件:衢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衢州市教育局
2013年9月16日
附件
衢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浙教师〔2010〕175号)和《衢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衢市教师〔2011〕103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订《衢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理对象
衢州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专任教师。
第二条 管理方式
衢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行学时制管理方式,即以学时为计量单位,实践类活动可折算一定量的学时,以实名制和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三条 管理权限
学时登记在衢州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实行管理。
衢州市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全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市直学校教师的学时登记、管理;负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借用、挂职锻炼及直属单位中必须参加培训人员的学时管理。
各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教师的学时登记、管理;负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借用、挂职锻炼及直属单位中必须参加培训人员的学时管理。
各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师的学时统计、汇总、录入、上报等事宜。
第四条 学时设置
衢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五年完成培训不少于360学时,且必须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每年累计培训不低于24学时。其中,参加校本培训最多计120学时;参加远程培训最多计50学时;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参加学历提升进修,且周期内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最多计90学时。上述培训均不可冲抵90学时集中培训。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岗位培训的学时数,不计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的学时数。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学时数,不计入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学时数。
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学时一般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每天6—8学时,不足半天的,每小时为1学时。按教学计划完成规定培训任务的,经考核合格获取相应学时。
第五条 学时登记
(一)参加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举办或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委托高等院校或教科研、电教部门等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包括教师岗位专业发展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班主任岗位培训、各类专题培训等,均可获得相应的培训学时。
(二)参加非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经教师培训机构确认也可取得相应学时。包括:
1.学历提高培训:包括函授、自考、研究生课程班、教育硕士等,凭毕(结)业证书,学习期间每年登记30学时,周期内累计不超过90学时。
2.教师骨干培训: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相应学时。
3.远程(网络)培训: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师参加由各远程培训机构组织各类培训,经省培训平台申报、审核,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相应学时,五年内不超过50学时。
4.教研类培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师培训机构审核,教师参加由当地教科研、电教等非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研究、教育科研等活动,须经网上培训平台申报、审核,可以认定培训学时。
5.职教专业培训:职校专业课教师经相应的培训机构认可,开展有组织的下企业或参加“双师型”教师培训,凭证明、证书和培训活动记录按每天4学时计算,每年累计不超过48学时。
6.校本培训:包括师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科专业教研培训等,凭有关的计划、活动、总结材料登记学时,每年不超过24学时。
7.在教育行政部门借用、挂职锻炼及直属单位中必须参加培训人员,在工作期间,凭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等证明材料,可认定相应学时。
8.教育行政部门自行举办或委托他方举办的各种指令性培训,如要登记学时,须提前通知各级培训机构。
(三)不予认定学时的情形
1.教师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不予认定学时。
2.培训属职称评审专项要求的(如计算机、普通话、外语、公需课等),不予认定学时。
3.参加各类考试的命题、阅卷、监试、巡考、学生竞赛辅导、送教、教学比武、论文课题获奖、发表等与培训关联性不强,无法在浙江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登记的,不予认定学时。
(四)各县(市、区)应实行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籍和学时的电子化管理,学时证明应以规范格式进行打印。
(五)学时登记以自然年度为计算单位,在每年年底进行办理。
教师参加自主选课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各类培训所取得的学时,须凭培训通知和培训组织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到当地教师培训机构换算登记学时。
学时登记、换算和学时证明的领取,应由各学校统一进行办理,教师个人的申请一般不予受理。学校领取学时证明后应及时发放给教师,并做好登记。
教师应妥善保管学时证明,一旦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办。如有特殊情况,应提供本人参加培训的原始记录和学校证明等材料方可申请补办。
第六条 学时考核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依当年培训情况及5年培训情况进行统计。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精神,培训结果列入教育强县和教育现代化水平评估考核指标,列入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学时登记情况作为对教师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在申报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作为必要条件。对于一个晋升周期内未达到360学时的教师,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附则
(一)教科研部门、教师培训部门、成人学校等机构中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在职专任教师的专业发展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衢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