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出差管理,根据衢财行〔2014〕9号《衢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市档案局工作人员到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以外出差,均需实行事前报告审批制度。
二、局长到省外出差,须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核批准。局办公室需提前一周填报《出省学习考察参会审批(备案)表》,送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时附主办单位的正式会议活动通知。局长省内出差,局办公室填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外出(省内)情况报告表》,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并附正式会议活动通知。
三、其他局领导因公务需要到省外出差的,报市分管领导审批。到省内出差的,需事先填报《衢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经局长批准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四、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离开市区出差,均需事先填写《衢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一天内报分管领导审批,送办公室备案;二天以上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送办公室备案。
五、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应在一周内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在财务室报销经费。报销办法和标准严格执行《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六、要加强对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如确有必要组织、安排机关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应严格控制学习考察人数、时间、经费预算,并将学习考察组负责人(包括组成人员)、时间、地点、内容、路线、所需经费及开支渠道等,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七、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在条件具备时都要使用公务卡结算。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