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依法、廉洁、公开”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为管理、服务等活动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二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有序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执行模式:
1.列入衢州市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货物、服务类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工程类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50万元),应当委托集中代理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3.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四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会议成员和办公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协调、推动市档案局政府采购工作,对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局纪检人员对局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管理,对采购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审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向市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的有关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五条 办公室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等按政府采购目录逐项列出,分别编制,并报党组会议核准。因漏编或其他特殊原因,年中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采购预算追加或调整手续,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并报党组会议核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六条 当年政府采购预算全部下达后,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及时与各部门沟通协商,合理制定本年度政府采购工作计划表,按照计划表进行采购,避免年终扎堆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及政府采购完成率。
第七条 各处室在提出采购需求时,应先报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提交办公室进行采购,并应详细写明需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预算金额、资金来源、采购方式以及该项目采购联系人等,以避免无效及重复采购。若有改变采购方式等法律规定需具体说明情况时,还需提交相关说明文件。
第八条 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或自行采购的项目,各处室至少应向办公室提供3家以上供应商备选,由办公室组织采购小组进行集中询价,采购小组成员由各处室采购联系人、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组成,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报党组会议审定。
第九条 各处室负责人对所采购的项目应按采购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填报验收单,并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将项目采购的发票、合同和验收单交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作为申报备案手续的材料。备案审批结束后应及时交财务人员做相应的账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