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04.08 来源:超级管理员
实行诫勉谈话制度,主要是对那些有一定问题,但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在进行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错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视情作出严肃处理。
(一)诫勉谈话的范围
本诫勉谈话制度适用的范围是市局直接管理的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1、政治上不清醒、不敏锐,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行不反映、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甚至信谣传谣,传播小道消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党性和法制观念不强,不遵守政治纪律,不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原则问题不经集体讨论,闹不团结,搞亲亲疏疏;不遵守人事调配纪律,不服从组织调配;做老好人,明哲保身,对干部中存在的问题不敢管、不去管。不依法治档管档的,不依法执行档案、方志工作规定的。
3、全局观念淡薄,部门利益至上,为了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而不惜牺牲全局利益的。
4、缺乏群众观点,不听取群众意见,不关心群众疾苦,甚至对自己有意见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群众基础差,在民主测评中大多数群众不信任的。
5、作风漂浮,不深入基层,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的。
6、事业心、责任感不强,贪图安逸,不思进取,精神不振,工作敷衍塞责,得过且过;思想僵化,墨守成规,畏难情绪比较严重,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满足吃老本、守摊子的。
7、为了追求个人名利,热衷于搞关系,串门子,吹吹拍拍、吃吃喝喝,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的。
8、自律不严,为政不廉,在人事调配、经济往来、公务活动中,不按政策规定办理,为自己或家属、子女以及亲朋好友谋取私利的。
9、品行不端,缺乏道德修养,在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面前,不以身作则,不冲锋在前,不见义勇为的。
10、组织领导能力弱,业务知识水平低,工作打不开局面,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三)诫勉谈话的程序
要及时掌握党员干部的情况,一是利用党组、支部民主生活会和办公会议进行对照检查;二是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干部考察进行重点了解;三是通过与执纪执法等部门的定期联系,收集有关情况;四是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情况。
根据掌握的初步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定;
1、广泛走群众路线,进行民主评议、民意测验或通过谈话听取群众意见;
2、认真进行定量、定性相结合的考察、考核;
3、对民主测评和考察、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由市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4、找党员干部本人谈话,处理意见同本人见面;
5、下发有关处理决定的文件。
考察、核实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四)诫勉谈话的权限、期限
1、诫勉谈话的权限。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局局管干部的诫勉谈话和处理,具体工作由市局办公室承办。
2、诫勉谈话的期限为半年。
(五)诫勉谈话的实施
1、对诫勉谈话的干部,由市局党组发出警告书,限定期限,责令改正。
2、诫勉谈话期满,本人作出小结,组织上进行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终止诫勉。
3、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视具体情况报请批准作出如下处理:①调整岗位;②降职使用;③责令辞职;④就地免职。
4、干部处理后,按新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5、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处理材料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
6、对受到诫勉和处理的党员干部,要继续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使其吸取教训,尽快改正错误。如果他们在今后工作中实绩突出,得到群众公认,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重新担任或者提拔适合的职务。
六、如上级部门对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有新的统一规定,则以上级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