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
2. 牢记党的宗旨,廉洁从政,勤俭节约,公正执行公务,正确行使职权,维护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3. 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得到企业兼职和以任何名义领取报酬。
4. 不准用公款在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不准接受邀请参加任何单位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性活动。
5. 不得利用职权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谋取私利。个人和亲属不得参与和档案、地方志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
6. 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从事营利活动。
7. 在公务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不准接受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对确实难以拒收的礼品、礼金、礼券等应上交纪检部门处理。
8. 不准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借工作之便利用公款游山玩水。
9.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10. 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工作时间玩游戏、炒股、聊天及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