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推进局党组会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局党组会议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2.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和干部的推荐、任免、调配和奖惩,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局党组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3. 局党组会议是本局的最高决策机构,领导本局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3.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和领导机关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意见,制定落实措施。
3.2研究确定全市档案、地方志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决策。对全市档案、地方志事业发展和局机关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讨论确定全市档案、地方志工作和局年度工作要点。讨论确定报请上级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讨论确定本局重大项目和工程、财政预算和专项资金的申报、重要采购计划、大额资金的支出和下拨。讨论确定局机构、职能调整事项。研究批准局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酝酿、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调配和奖惩等事项。
3.4对局党组成员提请会议决定的问题或其他必须由局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作出决策。
4.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5. 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向党组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书记可决定有关人员列席局党组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6.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局党组会议成员提出,经党组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由办公室协调成熟并形成书面材料,一般在会前1-2天印发局党组各位成员,未成熟的议题不上会。
7. 局党组会议应当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8. 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9. 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会后以局党组名义上报和下发。局党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人记录,重要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要存档。
10.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局党组会议的,局党组成员可按各自职责分工先行处置,事后必须向局党组会议报告。
11. 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局党组成员根据分工组织实施。
12. 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执行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并抓好决策的落实:
12.1在决定重大问题之前,各党组成员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真实情况,为科学决策做好准备。
12.2在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局党组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12.3在提出决策方案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方案内容,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
12.4决策实施中,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2.5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因决策失误或决策实施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3. 局党组成员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既坚持集体领导,又充分发挥个人分工负责的作用,切实有效地履行领导职能:
13.1党组书记负责组织局党组会议活动,协调局党组成员的工作,支持局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局党组成员的监督。
13.2局党组成员负责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
13.3局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分管的工作,并向局党组会议报告工作情况;对不属于个人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配合,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13.4局党组成员应当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督查;同时应当自觉维护局党组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14. 局党组成员要自觉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保证局党组会议决策的有效实施:
14.1局党组成员应当紧紧围绕局党组会议的部署开展工作,积极贯彻局党组会议的各项决议、决策,齐心协力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14.2局党组成员个人对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按组织程序提出,在局党组会议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不得有与局党组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14.3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个人意见必须符合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局党组发表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当经过局党组会议讨论。
14.4 局党组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其成员的工作报告,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14.5 局党组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向全局党员和干部职工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