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8.10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柯城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已经区九届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抓好落实。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柯城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避让搬迁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的防灾理念,按照“主动减灾、积极防灾”的工作要求,坚持“属地管理、政府引导、应搬必搬、应搬尽搬”的工作要求。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坚持“一户一宅”原则,鼓励选择产权置换安置。
第三条 柯城区行政区域内,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避让搬迁对象核定
第四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对象为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避让搬迁范围内村(居)民。本办法所指的避让搬迁户是指主房且属合法建筑的房屋受地质灾害危险影响需避让搬迁的,其他附属建筑不得分户安置且不享受搬迁进度奖励。
第五条 避让搬迁对象的认定。在享受相关补助和奖励政策时,户口、人口数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为准。避让搬迁家庭分户标准以相关产权证明和公安机关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关于“户”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搬迁范围内农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乡镇(街道)核实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计入搬迁补助人口。
第三章 搬迁和房屋拆除补助及奖励
第七条 经确定,确认为避让搬迁对象的,按照下列标准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人口补助: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8号)规定,省财政对“26+3”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中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按人均30000元标准、其他农户按人均15000元标准进行补助。
(二)建筑物拆除补助和奖励:
1.合法建筑物:砖木(泥木)结构建筑物按照400元/㎡标准奖励,砖混结构建筑物按照800元/㎡标准补助;
2.房屋残值补助奖励:砖混结构200元/平方米,砖木(泥木)结构按150元/平方米。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的,再增加砖混结构150元/平方米,砖木(泥木)结构15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费:按照搬迁避让户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不高于每月10元/㎡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以24个月周期计算,选择货币安置和迁建安置的以12个月周期计算。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次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迁建安置的,搬迁避让户从避灾搬迁范围内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1次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再次支付1次;搬迁避让户从避灾搬迁范围内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1次搬迁费。
(四)搬迁进度奖励:搬迁户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撤离的,每户奖励2万元,并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房屋腾空并交付的,每户再奖励1万元。
(五)搬迁户中涉及到装修的相关补助,参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已搬迁农户且已享受过搬迁政策但房屋未拆除的,一律拆除。
(七)搬迁户退出的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在地质灾害风险区内原有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继承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享受建筑物拆除补助、建筑物装修补助、搬迁进度奖励,上述人员原则上只享受货币补偿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可按避让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不高于270平方米封顶产权调换安置。其它政策不享受。
第四章 安置办法
第九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分为迁建安置、产权置换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安置,避让搬迁对象每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条 迁建安置是指对需避让搬迁的房屋进行补偿,由政府提供统一代建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
(一)安置户认定以相关产权证明和公安机关户籍资料为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父母原则上随农业户口子女安置,四世同堂的可分两户。
2.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3.有两个及以上女儿的,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
(二)安置人口认定:搬迁户的建房审批参照农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迁建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准生证的,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1个建房人口;
2.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在校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正在服刑人员;
3.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子女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4.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人员,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户政策的人员;
5.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情形。
(三)安置面积:统一代建安置房的,迁建安置面积按符合建房条件的安置人口数,划分为小户、中户、大户三个标准:
小户(1-3人),使用土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70平方米;
中户(4-5人),使用土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15平方米;
大户(6人及以上),使用土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75平方米。
第十一条 产权置换安置是指当地政府向避让搬迁家庭提供公寓式住宅作为产权置换用房的安置方式。产权置换安置户的认定、安置人口的认定参照《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柯政办发〔2020〕13号)文件进行确定。
(一)合法面积封顶安置:按避让搬迁对象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小户(1-3人)不高于315平方米、中户(4-5人)不高于360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不高于420平方米封顶安置。
(二)可审批面积封顶安置:避让搬迁对象符合现行的农民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不违反父母随子女安置原则的,可根据农民建房可审批面积,以小户(1-3人)270平方米、中户(4-5人)315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375平方米封顶安置(人口按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的安置人口数计算)。
(三)托底保障安置:安置面积按安置户计算,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最低保障安置面积安置。避让搬迁对象在地质灾害避让范围外另有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在计算最低保障安置面积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分立前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达到人均50平方米以上的,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最低保障安置。
避让搬迁对象非法“一户多宅”房屋未拆除的,不予产权调换。
第十二条 货币安置是指提供补偿安置资金,避让搬迁对象自行解决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
避让搬迁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依法审批、认定的房屋合法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按避让搬迁时合法建筑物拆除补助的3倍结算。
第五章 安置房结算
第十三条
(一)产权置换安置房的结算:
1.避让搬迁对象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不属于《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柯政办发〔2020〕13号)第十条所列人员},产权置换安置房在避让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安置户最低保障安置面积范围内的,安置房按重置价结算,超出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
2.避让搬迁对象属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属于《衢州市柯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柯政办发〔2020〕13号)文件第十条所列人员},产权置换安置房在安置面积范围内,按综合成本价结算。
适用上述1、2项时,安置房实际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限定在30平方米以内,按避让搬迁时市场评估价结算。
避让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分按避让搬迁时合法建筑面积拆除补助标准3倍补偿。
安置房储藏间、阁楼结算价格按避让搬迁时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车库结算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二)统一代建的迁建安置房,结算价格由实施单位提出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章 避让搬迁程序
第十四条 区政府在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居)公示栏内公开地质灾害风险区红线范围,并由乡镇(街道)负责将告知书送达避让搬迁对象。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红线范围内的对象,负责提供本户资格审查的有关证件材料;各乡镇(街道)负责对申请避让搬迁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对列入省级地质灾害搬迁补助人口名单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并分别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公示。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搬迁计划,与避让搬迁对象签订避让搬迁协议,腾空房屋及附属用房,需拆除原屋面积和相关补助、奖励情况,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交回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需科学组织拆除行动,确保及时、安全地拆除房屋,并报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报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经乡镇(街道)审核、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的搬迁名单及搬迁费用结算清单拨付相关费用至乡镇(街道)。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资金由相关部门积极争取省、市等上级专项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做到专款专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发现挪用资金等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相关人员若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收回被骗取资金,并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经享受过农民异地搬迁、地质灾害点搬迁等扶持政策之一的;
2.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
3.以套取扶持资金为目的,将户籍关系迁入搬迁范围的;
4.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柯城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试行)》(柯政办发〔2017〕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