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2.26   来源:区府办

HKCD01-2020-0001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柯政办发〔2020〕4号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柯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柯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区九届政府第6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柯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现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关于调整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意见》(衢环函〔2020〕10号)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方案》(环办水体〔2016〕99号),结合我区实际,对原《柯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调整方案》(柯政办发〔2013〕69号)进行调整。

一、指导思想

按照“合理布局、生态养殖、资源利用、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通过禁养区划定,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促进我区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三)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四)《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六)《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

 三、划定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符合环境承载力、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要求。

(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规范有序,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政策扶持,重视宣传引导,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划分标准,从严控制规模,加强污染综合防治。

(五)依法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区域控制制度,加强对禁养区畜禽养殖的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划分区域

下列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经区政府批准或公布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包括尚书塘水库应急备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等。

(二)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包括烂柯山风景名胜区、省级庙源溪湿地公园等。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衢州市主城区(柯城)建成区范围及航埠镇、石梁镇集镇建成区范围等。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划定的区域。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准入要求。调整后的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限期关停、拆除。禁养区外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依法依规审批。

(二)加强污染防治。各乡镇(街道)、区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乡镇(街道)要指导督促行政村把畜禽禁养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强化村民自治。

(三)统筹兼顾畜禽养殖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好禁养区划界和管理、合理布局新增产能、大力发展清洁养殖、加强行业准入管理等工作。通过科学制定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健全标准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加强技术推广、建立市场机制等举措,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六、用语释义

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种类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禁养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按照下列规模标准认定: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定的换算比例折算。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柯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调整方案》(柯政办发〔2013〕69号)同时废止。本方案由柯城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柯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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