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11.20 来源:医保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待遇
1.住院(含特殊门诊)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 60%;自2019年起纳入低保、低边因病致贫人员前12个月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50%。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救助封顶线为8万元。
2.门诊(含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救助标准。从2020年起将门诊(含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按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门诊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报,未纳入一站式结报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3.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分段救助工作机制。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累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出5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予以救助。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救助周期按自然年度执行。我区原救助政策内容与《浙医保联发〔2019〕10号》有冲突的,以《浙医保联发〔2019〕10号》为准。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
衢州市柯城区医疗保障局
衢州市柯城区民政局
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18日
政策解读:http://www.kecheng.gov.cn/art/2019/11/18/art_1580182_404825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