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10.29 来源:区府办
HKCD00-2019-0004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柯政发〔2019〕52号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柯城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柯城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九届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柯城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衢州市柯城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柯政办发〔2016〕19号)精神,为促进我区产业投资发展引导基金让利性股权投资部分(以下简称“让利性股权基金”)的规范管理与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社会资本投资实体产业的信心,推进我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让利性股权基金按照“财政资金引导、科学模式决策、市场模式运营、产业重点突出”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让利性股权基金以让利性方式进行投资,投资的对象、额度、期限、收益率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资金运作采取市场化运营。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招商类、成长类企业。
三、组织架构及分工
(一)组织架构
根据《衢州市柯城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柯政办发〔2016〕19号)文件精神,柯城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工业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协作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双港管委会、航埠工业功能区管委会、专业市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基金管委会负责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基金管委会日常事务。
(二)职责分工
1.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批复基金管理重大事项,审议决策投资计划及方案,为基金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2.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关于基金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协调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3.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筹集落实产业基金的资金,牵头拟订或修改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制定产业基金的资金管理办法,对基金进行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
4.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提供投资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根据项目备案及基金准入条件制定区重点产业导向目录;参与制定或修改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对让利性股权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
5.双港管委会、航埠工业功能区管委会、专业市场管委会、区协作中心等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参与制定区重点产业导向目录;参与制定或修改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在管辖区域内作为推荐单位出具让利性股权基金投资项目推荐意见;参与专家评审等工作。
6.区盈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川公司”)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履行产业基金对外股权投资;投资协议签订等;委托第三方基金管理团队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投后管理。
四、投资方向
让利性股权基金用于支持柯城区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重点投向区产业规划中重点发展的信息、新材料、服装时尚产业、先进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等产业。
让利性股权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柯城区内注册,属于柯城区固定税收区块企业;
(二)符合柯城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和技术改造能力,企业专业性强、服务面广、带动性强且社会效益显著;
(三)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有较大发展空间;
(四)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团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五)企业承诺在获得让利性股权基金支持后不得迁出柯城区。
五、参股比例
让利性股权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原则上不能成为企业的第一大股东;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须按比例先实缴到位;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万元。
六、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让利性股权基金固定收益率
让利性股权基金固定收益率采用浮动收益率,约定收益率记入投资协议中。
1.在回购期满前,约定收益率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85%;回购期满后,回购人未履行回购承诺的,约定收益率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200%执行。
2.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可给予收益率适当优惠,具体优惠以《柯城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3.收益额按年支付,次年2月底前支付上年收益。企业应按照协议及时支付让利性股权基金收益;回购期满前,未支付上年收益的,次年的收益率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200%执行。
4.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向让利性股权基金股东支付收益,在完全支付约定的收益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让利性股权基金股东按照约定的收益率分配收益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的分配。
(二)让利性股权基金的退出
让利性股权基金退出主要以股东回购、挂牌转让、破产清算等方式进行,其他股东不先于让利性股东退出。
1.回购方式退出。明确让利性股东和被投资企业双方认可的回购人,并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方式(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通过。
产业基金公司与回购人签订回购协议,明确规定回购人回购让利性的期限、条件、价格和比例。回购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回购期满由回购人按照协议约定回购。鼓励回购人提前回购让利性股权基金。
回购款=让利性股权基金+应派发收益-已派发收益。
2.挂牌转让方式退出。回购期满后,回购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回购的,产业基金公司有权将所持有的让利性股权基金进行挂牌转让。
3.破产清算退出。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产业基金公司支付未派发的收益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基金公司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4.上述方式退出造成产业基金公司损失的,回购人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三)让利性股权基金转为普通股
以下情况可以将让利性股权基金转成普通股:
1.回购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回购股份的,产业基金公司有权单方面将持有的让利性股权基金转为普通股。
2.回购人要求将产业基金公司持有的让利性股权基金转为普通股的,需提前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管委会审议后予以书面回复。
3.投资协议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四)一票否决权
让利性股东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一般不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对公司的一般事项不参与表决。但涉及以下事项,让利性股东须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并具有一票否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让利性股权基金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让利性股权基金;(5)公司注册地迁出柯城区;(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附则
(一)监管措施。产业基金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三方基金管理团队应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二)法律责任。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容忍机制。本基金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扶持区内招商及成长类企业,并给予政策性的让利性支持,故对已按本办法履行各项决策程序、履职尽责的基金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致使投资失败的基金应给予尽职豁免、容错免责,不承担相关责任。
基金到期后,回购主体为企业的,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实现回购的,待企业破产清算后,由基金管理团队提出建议,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核销股权损失。
基金到期后,回购主体为自然人的,因个人经营、资产等原因无法实现回购的,待自然人被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后,由基金管理团队提出建议,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核销股权损失。
(四)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各行业部门制定。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