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资料利用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7.05   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利用本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必须持局以上单位正式介绍信,并在介绍信中注明利用者本人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利用者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及利用与利用者本人有关的档案资料。利用者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保存的开放档案。

 二、利用控制使用的档案资料,须经馆长(或负责同志)同意方可利用。

 三、复制或摘录后的档案资料需加盖市档案馆复制章或公章方可有效。

 四、利用档案及资料均应在本馆调阅室内进行。

 五、本馆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办事,热情接待查阅人员,做到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并做好查阅登记和利用反馈工作,交接清楚,查(借)完毕,经检查无误,予以及时注销入库。

 六、利用档案及资料应注意的事项:

 (一)、爱护档案及资料,确保档案及资料的准确、完整与安全,利用时严禁吸烟,不得拆卷、折叠、撕毁、增删、裁剪、涂改、作记号等,不得抹茶水、唾液翻阅。违者按《档案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复制或摘录档案不准断章取义,唯我所用;

 (三)、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以及个人隐私,严格控制阅档范围,不得将内容外传,对未开放和控制使用的档案及资料,未经授权和批准,任何利用者都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如有泄密或档案受损、遗失等情况,要及时报告,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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