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7.07.05   来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的精神,凡本馆所保管的各类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除未解密和需要控制使用的部分外,均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

 二、向本馆移交、捐赠、 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三、属于下列内容的档案划为控制使用(其查借手续仍按原来未开放的办法办理):

(一)各机关重要会议记录;

(二)涉及个人隐私与人事处理,政治历史和评述方面的档案;

(三)不利于党的团结、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统战工作的档案;

(四)当地名流、党政要员等形成的珍贵档案;

(五)涉及到个人、集团的隐私,房地产、股份、债权等各种凭证的材料;

(六)原件已破、尚未修复的档案。

四、凡我国公民持有合法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经本馆同意,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均可利用本馆开放的档案。

港、澳、台胞和侨胞利用本馆开放的档案,应有侨务部门的介绍信。外国人利用本馆开放的档案,需经省档案局同意。

五、利用者在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可根据本馆编制的检索工具,自行检索或由本馆工作人员代为检出所需材料。

六、利用者必须在本馆阅览室内阅看档案,必须爱护档案,严禁利用时在档案文件上圈点、划线、加批、涂改、抽取、撕毁或用其它方式损毁档案材料,违者,本馆有权停止其利用,令其退馆,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将依据《档案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利用者要求用抄录、复印、拍照等方法复制档案内容时,须经本馆同意。复印、拍照均由本馆负责办理,照相底片由本馆保存;用作凭证的复制材料,本馆加盖印章后有效,一般不作凭证使用的参考资料,本馆不予盖章。

八、馆内的档案公布出版权属于市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机关,个人以及党和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在利用开放档案时,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摘引,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应征得本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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