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5.05 来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和《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我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及公民,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查档目的明确,即可到本馆利用开放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必须凭立档单位正式介绍信与利用者身份证,并注明查阅内容。利用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漏档案内容。
三、外国组织和个人(含外籍华人)利用开放档案,须有我国邀请或合同单位的介绍信函,说明其身份、利用目的和查阅范围,经本馆同意后方可接待。
四、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可直接到本馆查阅,也可以通过浙江档案服务网、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查询。
五、利用者查阅档案,需遵守有关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如有以下行为:擅自公布或涂改、伪造、拆散、损毁档案,以及盗窃档案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馆档案属国家所有,未经本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七、利用者抄录、复制的档案,经本馆同意后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并在文中注明收藏单位和档号,将撰写的著述或其他学术成果赠送本馆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