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10.29 来源:超级管理员
2003年4月,美军入侵巴格达,正在伊拉克政府军节节败退的紧要关头,伊拉克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人员收到政府紧急命令,销毁有关阿拉伯复兴社会党政权的所有档案——宁肯这些档案在火光中玉碎,也不能让其在美军手中瓦全。接到这道命令的伊拉克档案人,立即陷入进退维谷的窘境。这种困境反映了战争中处理国家档案时,所面临的国际与国家利益间无法避免的矛盾与冲突。
从国际角度来看,拒绝销毁档案无疑是一种英雄行为。伊拉克档案人冒着一定的风险,为伊拉克和世界保护了这份独特的历史、文化及行政遗产,然而,若从国家角度来看,拒绝销毁这些档案却是违法叛国的行为。档案落入美军之手,也许会将一些不为人知的“政府罪行”公之于众,从而动摇伊拉克政府执政合法性,更有可能泄露伊拉克国家、公民的机密。虽然伊拉克档案人在反复权衡下最终选择了拒不执行“自毁令”,但这份勇敢的努力很快就付诸东流,一批与阿拉伯复兴社会党有关的不法分子闯入伊拉克国家档案馆,将这批包括阿拉伯复兴社会党夺取政权以来大批珍贵文件档案付之一炬。
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SAA)对这一恶行立刻作出回应,“蓄意毁坏档案是为了掩盖过去的罪行”,并且一再强调“关于伊拉克政权、国防、政府运作、国家历史的档案”应该被“安全保管”,“没有这些档案,伊拉克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将会失去重要的文化遗产”。
在某些人忙着销毁档案的同时,美国军队和一些私人组织也四处抢救了不少伊拉克政府档案。最后,有4800箱伊拉克档案安全抵达了卡塔尔的美军仓库,另有700万件档案最后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觅到归宿。针对这批美国缴获的伊拉克档案,SAA在2008年联合加拿大档案工作者协会(ACA)发表声明并呼吁美国政府“在合适的时机将档案归还给合法的伊拉克政府”,因为“档案的不可分割原则要求其应被归还给伊拉克政府,并由伊拉克国家档案馆保存”。
多重价值——战火中的国家档案
对国家和政府档案来说,这类档案可能是某种文化财产,但在战争中又不可能单单只是文化财产。正如前SAA主席特鲁迪·哈斯坎普·彼得森所指出的:“档案具有文化和行政的双重价值,难以将其归入单纯的文化范畴。”与博物馆收藏的文物不同,国家档案对武装冲突的双方而言具有很高的军事或情报价值。
美军现行政策高度重视保护“敌方档案”,在二战中,美国军方曾接到通知:“鉴于档案在情报方面的重要性……(我军)应积极搜集近期档案或者现时的官方报纸,不管它们是否保管于重要场所。”同时,这些政府和国家档案还具有法律、行政价值,这使它们对军事占领期内的行政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并且能够帮助秩序重建、法制重构等。
鉴于政府档案既具有文化历史价值,又具有军事情报和政治价值,因此,判定它们在战争中的国际法地位非常艰难。不过,历来关于战时档案命运的争论,都离不开“档案不可分割”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国际法要求,在武装冲突中被夺取、掠夺、偷窃的档案应归还创造它们的政权或所有者。
利益博弈——档案不可分割原则与国家档案的战后返还
1954年的海牙公约规定文化遗产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掠夺”。问题在于,具有潜在军事情报价值的档案是否适用这一条款,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不过,“档案不可分割”的原则使档案处于特殊地位。前任国际档案理事会主席查尔斯认为“战争需要”无权凌驾于现行国际法之上,“任何在军事占领期攫取的档案事实上并没有合法依据”。
然而,建立一个具有可行性的国际法惯例或准则却困难重重。战胜方和战败方在政治上的不平等,使得现实情况并不公平,战后的条约缔结总是反映着不平等的国际地位。
例如,美国归还二战中获取自德国的档案时,有关“法律文件”清晰地写明这些掠夺来的财产“来自美国政府”,并且它们是被“捐赠给”德国的,这批档案能够物归原主,是由于它们已“不具有充分的行政、法律研究或其他值得美国政府长期保存的价值”。不过,有时候美国对缴获来的档案也会“网开一面”,如在越战中,美国军方从越南共和国缴获的文件最终都作为合法财产归还给越南政府,美国仅仅保留了缩微胶卷。另外,美国国防部还同意将1989年在“巴拿马行动”中缴获档案的所有权交还巴拿马;不过两国还是为这1500箱档案的保管权和使用权争得不可开交。
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局承认,自二战以来,缴获文件的合法地位一直在“不断演变”;档案学者贝斯·格雷恩曾指出,美国对待缴获文件的政策通常为“自身利益至上,而非法律至上”;就像SAA前主席瓦尔多·吉福·利兰在1941年时所说的:“在全面战争的情况下,保护历史及艺术瑰宝的国际公约是基本无效的。”
对战争中及战后档案的保护不应依赖于混乱的既有原则或模棱两可的法律条文,而需进行更复杂的考量。在国际利益、国家利益及国际法之间建立一种清晰、恰当、可强制执行的平衡点,这对于档案人以及档案专业机构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共同世界——“国际档案馆”
战后阶段,关于归还缴获或流落在外的档案及国际化利用的讨论,应当以平衡国内和国际利益为出发点,考虑可行的解决方式。
首先,在战争中被掠夺的档案是否归还、何时归还,以及还至何处,这样的思考和讨论理应展开。但是,出于现实考虑,若战胜国认为档案涉及本国利益而不愿意返还,为避免引起新的国际安全争端,还是不主张归还为好。例如,根据武器控制专家的观点,美国从伊拉克缴获的文件中“包含了核武器制造方法的内容”,将这些档案归还伊拉克无益于中东地区乃至全世界的和平稳定。
另外,将档案归还给继任政府是非常危险的,他们可能会利用这些文件对付持不同政见者;不过,也有些人认为,对任何缴获档案以这种理由进行保留是不可容忍的家长式作风,也是对别国国家主权的侮辱;这一切都表明,国际法的解答远非尽善尽美,关于战时被缴获档案的归还问题还有相当大的讨论余地;从这个角度来看,SAA和ACA联合发出的“归还伊拉克档案馆部分档案的要求”与现实中种种复杂顾虑的矛盾,反映“档案不可分割”美好愿景的注定结局。但是若换一种视角,也许“归国”并非此类档案的唯一解决方案。索隆·巴克提出了建立“国际档案馆”,用来存放战败国的军事档案。这样,有利于世界和平稳定,且为战败国档案保留了一席之地。
2008年SAA和ACA的联合声明,仔细考虑了档案返还与档案国际化利用之间的平衡,提出“若档案在复制后用于历史研究或公共用途,则可以返还相关原始文件”。但是,倡导对缴获档案的国际化利用,可能本身就是对“档案不可分割”呼吁的背离。有观点认为,尊重一个国家的“档案不可分割权”,应该包含尊重该国对档案的利用限制甚至是销毁的权力:这就意味着美国不仅应当归还伊拉克原始档案,而且不能复制这些档案,并由伊拉克政府自己决定档案的性质以及可开放利用的范围。
但也存在不少反例:如1994年,美军在海地收集到16万页文件,这些文件最初被送到美国国防情报局总部保管。在围绕返还问题争论数年之后,它们在2001年被返还海地。目前,这些文件下落不明,很有可能已毁于2004年的政变,没有留下任何复制件。这个案例似乎更支持这个观点——要在“返还档案以保障被掠夺国的国家利益”及“妥善保存档案以符合国际利益”两者之间寻找平衡。
最后,考虑到战时被缴获档案在民族和解以及人权保障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性,也许应该寻求更专业、更可行的方法加快返还进程。譬如,在二战时期德国被缴获档案的返还过程中,美国历史协会下属的战争文件研究委员会与国家档案馆以及军方紧密合作,不仅制作了德国档案的缩微胶片,还将文件整理编目。此举在加速档案返还进程的同时,也对档案起到了有效地保护。
现有大量案例表明,在战争中,档案人被推到了国家和国际利益冲突的风口浪尖,他们必须在文化财产的中立保护与由档案性质引发的争端中谨慎行走,如履薄冰。档案界需要重新审视在战争中档案以及档案人角色等复杂问题,积极并堂堂正正地探寻最优的解决方案。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3年2月18日 总第2420期 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