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衢州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衢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29人,本次会议选举28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5人、秘书长1人、委员21人;

市人民政府市长1人, 副市长4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三、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长、 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入选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灼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并由主席团或提名者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四、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候选入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侯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3人,

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 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人数,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如遇系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进行预选,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

五、 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应采用书面形式按《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填写。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项候选人的提名截止时间为4月24日17时。

六、 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提出的候选人,如果被提名者本人要求不作为候选人的,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七、 各项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次选举的具体安排, 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提名、酝酿、选举情况决定。

八、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一个“O”;表示反对的,划一个“x”;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选票预留的空白长方格内填上被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一个“O”,只写姓名不划“O”的无效。

划写选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 符号要准确, 笔迹要清楚。如所划符号无法辨认的,作为弃权。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 大会选举时,设总监票人2名、监亲人8名,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对投票全过程进行监督。

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提交大会通过。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协商推选,主席团通过。各项选举的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总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十一、本次会议选举会场设票箱2个,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接着由主席团成员和在主席台上就座的其他代表投票,随后代表按座位依次投票。

十二、投票结束后, 由监票人当场开启票箱,清点投票张数,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收回选票数。投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三,计票结束后, 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当选人名单。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为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 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退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 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要另行选举, 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当决定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副市长时,仍按照法定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差额选举。

十五、在选举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 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十六、本选举办法经衢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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