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一、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如代表提出的议案,其内容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二、代表提出的议案, 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要一事一议、议案要符合《代表法》规定要求, 应有案由、 案据和方案。 要写明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解决该问题的理由,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案。
三、议案需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 由代表田工作人员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签名。 领衔的代表名字应填在领衔人栏中。在同一议案中, 代表不要重复签名。
五、代表书面提出的有关本次大会审议议程的意见, 可直接送大会秘书处处理。
六、依法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可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属于县(市、 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解决的,应向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七、群众请代表转交大会的信件,有关各类案件的申诉案,可直接交由大会秘书处信访、接待组处理。
八.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时,使用大会印发的专用纸及其附页,将内容、姓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等写清楚。 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送交前,代表团工作人员应协助核对和抄写清楚。 事先打印好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按要求剪贴在专用纸上。
九、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 在大会闭幕的当日下午它时前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逾期按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