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民情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9.25   来源:超级管理员

文件

   中共衢州市委“三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衢市档〔2010〕39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民情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三民办,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党工委:
现将《衢州市民情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档案局          中共衢州市委“三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9月29日
 
衢州市民情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情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民情档案资料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情档案是行政村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历史反映。
第三条  民情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市、县、乡、村四级分级授权。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定期开展民情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和工作目标考核,推进民情档案的科学管理。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负责档案具体管理工作,保证档案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各级要切实加强对民情档案工作的领导,细化岗位职责,配强工作力量,健全管理制度,并将民情档案工作纳入“三民工程”建设考核体系,强化专项督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县乡两级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民情档案收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制度,实现民情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民情档案归档
第六条  民情档案材料归档范围主要为:
(一)村情方面。包括村(社区)情概况、历史沿革(村志、村大事记)、村风民风、村人口规模、村级组织机构和人员、村集体资产和村务财务公开等情况,以及反映行政村的发展历史、现实面貌和未来规划的其他材料。
(二)户情方面。包括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劳动力从业、家庭经营和收入、生活状况等基础资料;房屋权证、土地证书等契证,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荣誉证书、身份证等个人资料复印件;以及反映农户生产、生活情况的其他材料。
(三)事情方面。包括党务、村务、财务管理等村级重大事项、重点工程项目决策和实施情况,以及反映村级事务提议、商议、审议、决议、实施、公开等情况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按照“一村一册、一户一档、一事一表”的建档原则,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真实情况,各种材料原件齐全;组卷应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分类科学,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八条  归档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楚、签字手续完备、格式统一、纸张便于长期保管,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等不易长久保存的书写材料书写,易褪色书写材料制作的文件材料应复印保存。
第九条  民情档案整理的质量要求:
1、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无金属物;
2、案卷题名简明确切;
3、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清楚、准确;
4、卷内文件或盒内文件排列有序,页码编制正确;
5、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
6、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7、编制案卷目录
第三章  民情档案管理
第十条  要建立民情档案室,配备专用档案保管设施、设备和装具,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虫、防尘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一条  凡列入归档范围的民情档案材料,都要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擅自销毁,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民情档案信息系统的管理,做好民情数据的收集、归档和管理,健全民情档案管理数字化、网络化工作体系;要遵循数据运行安全准则,综合考虑数据安全与长期保存、读取等因素,实行在线登记备份存储,备份资料按要求及时移交当地档案馆保存, 维护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及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保障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如有破损、霉变、虫蛀、褪色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对于特种载体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做好电子文件数据迁移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全宗卷。定期将档案收集、整理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移交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等材料放入全宗卷。
第四章  民情档案利用
第十五条 按照“安全保密,有效利用”的要求,建立民情档案保密和借阅利用制度,严格实行保密制度,按相应的密级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借阅利用档案资料时,应遵循利用手续,做好档案借阅登记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利用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印档案,严禁复制或下载民情档案信息内容在任何媒体上公开,其违法违规行为,按《档案法》及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第五章  民情档案管理员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民情档案管理人员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知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能胜任民情档案信息的管理工作,保持相对稳定,并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乡村两级要切实加强管理员的人员选拔和日常管理。民情档案管理员原则上由村文书担任,同时注重从大学生村官、村级后备干部等群体中选拔政治素养高、专业素质好、事业心强的人员担任民情档案管理员,选好配强工作力量。
第十九条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民情档案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每年根据人员需求和岗位需要,对档案管理员分期分批进行系统培训,切实提高档案管理员的岗位技能和业务水平。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民情档案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工作抽查,依据《衢州市民情档案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见附件),会同乡镇(街道)对民情档案建设情况进行年终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管理员报酬发放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衢州市档案局和衢州市委“三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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