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9.2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1〕179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建立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责任制度、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处理”的原则,组织做好本辖区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人,加强对村(居)级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无害化处理巡查员,督促村(居)民依法处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二、明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责任制度,确定具体负责人和监管责任人,负责做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指导,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监管,协助乡镇(街道)指导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经费。规划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及相应规划设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漂浮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动物屠宰企业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动物屠宰企业开展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制。工商部门负责动物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冷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宾馆、饭店、集体食堂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农办要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将动物化尸池建设列入整治内容。环保、林业、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企业、专门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集贸市场等养殖场主和企业法人是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快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应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运营经费,并将运营单位的责任区域和位置、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在养殖重点乡镇(街道)、村要规划建设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落实专人负责无害化公共设施的维护、运行和管理。要督促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企业、专门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集贸市场等养殖场和企业按照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本场所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规范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程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村(居)民按规定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随意弃置、销售、收购、屠宰、经营、贮藏、加工、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规范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程序。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由负责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部门组织打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组织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运送至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以通过深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有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小型屠宰场点等,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委托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强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订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以及动物屠宰、加工、销售企业做好本场所(企业)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企业、专门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集贸市场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养殖重点乡、村建设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由当地财政落实建设经费;对组织打捞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由当地财政落实处理费用。对不按规定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处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违法处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执法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销售、收购、屠宰、经营、贮藏、加工、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由相关执法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数额较大的,由公安部门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规定的职责,导致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危害公民身体健康,或引发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