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1〕126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发展规划工作,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市级专项规划,是以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不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和专题规划,是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并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编制。

第四条  按照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要求,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针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以推动该领域、该环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目的编制的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是除重点专项规划外,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若干子规划,对其编制领域内某些重点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

第五条  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

第六条  市发改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立项

 

第七条  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提交市政府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确定。

第八条  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作用;

(二)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

(三)规划组织单位、编制单位和负责人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五)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立项申请表格可在市发改委衢州发展在线网站下载。

第九条  市发改委正式受理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后,综合平衡各规划立项申请,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发布后,规划立项申请单位应将编制规划工作方案报送市发改委,并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进展情况应定期向市发改委反馈,经汇总后报市政府,突出反映重点规划。年终由市发改委根据年初目标对规划编制进展情况组织检查通报。

第十一条  在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发布后,市级部门接到省级部门或市政府通知,以及重大项目前期推进需要,需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并附上相关通知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未经立项编制的专项规划,市政府及市发改委和其他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市财政部门应按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安排规划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并按照相关制度予以拨付。未能按照规划编制进度计划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的,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提出结转申请,及时转入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

 

第三章  衔接审核

 

第十三条  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不得作为政府投资、制定政策和调控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为依据,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十五条  各专项规划在形成送审稿后,由其主管部门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衔接审核,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规划性质,确定具体的市级职能部门主持衔接审核。市发改委根据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负责衔接审核宏观发展目标和方向、重大项目和重要政策等内容;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负责衔接审核职能范围内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技术层面内容,要重点加强涉及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的专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出现较大分歧意见时,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协调会议决定。专项规划的子规划由主管部门负责衔接审核。

第十六条  各衔接审核牵头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后形成书面衔接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专项规划编制部门。

第十七条  市级专项规划经过衔接审核后,由其主管部门根据衔接审核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四章  咨询论证

 

第十八条  市级专项规划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出具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对市级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重点专项规划不少于7人,一般专项规划和子规划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且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

第二十条  重点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市咨询委主持论证。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一般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的咨询论证一般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市发改委参与。

第二十二条  市级专项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

 

第五章  审批发布

 

第二十三条  市级专项规划主管部门应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专项规划草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

(二)规划编制说明;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

(四)衔接审核意见;

(五)相关部门意见和专家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规划编制说明除了对有关规划内容、编制进程做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执行规划编制程序的情况、规划前期研究情况和规划文本修改完善情况。

规划编制单位还需向市发改委提交下列材料:规划编制完成后形成的纸质文稿及电子文稿;主要参考文献及相关数据;规划编制工作总结报告;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重点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发布;一般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主管部门审批发布,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专项规划的子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发布,报送市发改委备案。

 

第六章  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专项规划一经批准,都应在公开媒体发布,并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努力提高规划的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级专项规划发布后,主管部门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规定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发挥年度计划在规划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每年经市发改委平衡后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未列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或安排政府性投资。坚持空间均衡原则,注重经济分布、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等制度和实施过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投资管理和调控由项目审批向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资金转变;在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市级专项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应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供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重要专项规划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评估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专项规划进行调整修改的,由其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修改意见,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必须由政府统一布局或在一定时期需要政府管制、调控的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坚决服从规划的限定,对违反规划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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