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财政支农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1〕11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财政支农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财政支农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衢州市财政支农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申报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促进申报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衢政办发〔2010〕95号)精神及中央、省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基层组织补助资金和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支农项目申报管理是指对支农项目库体系和项目申报、审核、公告、确认的管理。

第四条  财政支农项目申报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

(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四)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五)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  市农办、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农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口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农口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农口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项目库,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农口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支农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评审工作,并进行分类管理。申报支农项目,应尽可能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七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农口部门要定期对支农情况进行调研,根据政策变化和当地实际情况对项目库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有关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

主办项目申报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细化有关操作规程。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有关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申报指南的规定,编写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必要的附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概算、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拟达到的目标等有关情况。必要时,还应对拟实施项目区进行拍照留存图片资料。项目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涉及中央国债资金项目等需要地方财政配套的支农项目,应事先落实好配套资金。

第十条  申报省级农口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立项的支农资金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立项指南的规定,向当地农口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单独立项的支农资金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有关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立项指南的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市财政设立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和农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向当地农口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月底前完成,具体由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市农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农口部门与财政部门要把好项目审核关。联合申报项目的,主管项目的农口部门要及时与财政等有关部门衔接,通报有关情况。单独立项的支农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农口部门做好项目论证和审核工作。申报部门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市财政设立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和农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资金性质、支持内容等,由市级有关农口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项目申报工作。

涉及柯城区、衢江区的支农项目,由区农口部门牵头,会同当地财政局做好项目的初审工作,并将项目申报情况报市级农口部门和市财政局。市级农口部门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对初报项目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确定拟选项目和备选项目方案。

 

第五章  项目公告和确认

 

第十三条  根据《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等规定办理项目申报的公告工作。

对于应公告的项目申报事项应统一在“市农技110”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和范围包括项目申报指南、拟报或拟选项目和备选项目方案。公示文本由主办部门负责提供,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第十四条  根据公示结果,主办项目申报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上报项目或下达项目计划文件。涉及系统软件申报的,市级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农口部门要加强项目申报工作监督管理,对违反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申报项目。

对案件已结并已纠正到位的,3年内不得申报;案件或涉案事项未办结的,不得申报。在建或已完工项目绩效与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差距较大的,原则上2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市级制定的有关支农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口部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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