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和衢州市本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1〕8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和衢州市本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和《衢州市本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告活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当事人的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生产或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社会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公交线路经营、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等;自然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行政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如户外广告设置权和网吧经营权等。

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运用价格调节的手段,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竞价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配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相关从业人员。

不良行为是指从事公共资源交易及后续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扰乱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内容

 

第四条  市场主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串标、围标、行贿行为的。

(二)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隐瞒在建工程情况或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

(三)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或者因违法违规等原因被取消中标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于中标候选人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四)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约的。

(五)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六)将所承揽的业务转包或非法分包的。

(七)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挂靠、被挂靠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八)不按承诺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擅自变更、提供虚假证明更换管理人员的。

(九)项目负责人(交易员、监理工程师)同时在2个及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的。

(十)投标人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工作人员劝阻不改正等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的。

(十一)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现场开标1年内累计满2次,或被废标累计满4次的。

(十二)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调查的。

(十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主管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2.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

3.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4.因勘察、设计不当,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概算失准或投资损失的;

5.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6.擅自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7.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上签章的;

8.勘察单位原始记录严重不符合规定或有重大缺陷的;

9.勘察、设计单位未参加验收、未履行职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10.设计单位超规模、超标准设计的;

11.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四)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

2.未按规定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擅自开工建设的;

3.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阶段性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

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整改要求的;

5.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组织施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情节严重的;

7.当事人违规指挥和违规作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8.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或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9.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的;

10.将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建设的;

11.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组织、唆使民工采取过激行为追讨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2.在招标投标纠纷中,聚众冲击、围攻、打砸有关部门、单位或评标现场的;

13.未按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

14.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月到岗率低于70%的;

15.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资料严重缺失或弄虚作假的;

16.施工现场脏、乱、差,文明施工不达标的;

17.安全有隐患,未整改落实的。

(十五)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程序对设计变更进行签证,或对未经签证的设计变更行为不制止也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2.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

3.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

4.以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5.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6.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的;

7.常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实施监理,被发现2次以上(含2次)经指出仍未改正的;

8.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的;

9.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又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

10.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要求开工的情况下,不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而实施监理的;

11.不按规定配备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

12.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的;

13.总监理工程师兼监工程项目不符合规定的;

14.不按规定组织工程阶段性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同意其进入下道工序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主要内容有: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接受交易双方委托进行双向代理的。

(五)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的。

(六)索取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八)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

(九)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的。

(十)执业人员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的。

(十一)超越业务许可资质和范围承揽业务的,或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和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的。

(十二)进入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活动,不遵守中心管理规定,不服从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主要内容有:

(一)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代理机构未提出公开招标书面建议的。

(二)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三)无证、挂靠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四)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五)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不到位造成泄密的。

(六)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的。

(七)索取、收受财物或违规向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八)在招标活动中有意隐瞒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九)因隐瞒、拖延或者制造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的。

(十)阻碍或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的调查处理的。

(十一)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二)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的。

(十三)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不依法依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

(十四)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十五)未按审核内容发布公告的,或招标文件存在缺陷给评标活动带来被动及负面影响的,或者未做好解释引起投诉的。

(十六)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七)招标投标评标档案资料不完备,资料未及时备案的。

(十八)行政监管部门(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监管办等)按季度进行标书代理质量考核,连续2次不合格的。

(十九)承接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业务的。

(二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的主要内容有:

(一)无证、挂靠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

(二)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五)违法转让造价咨询业务的。

(六)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的。

(七)泄漏标底等技术经济秘密的。

(八)承接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业务的。

(九)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失误、失职造成投诉,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的。

(十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的。

(十二)在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财物或违规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取费用的。

(十三)不在成果文件注明资质等级与编号、不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管办在征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不良行为公告记录表(见PDF文档)

 

 

 

衢州市本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配置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下同)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含交通、水利工程,下同)、土地、产权和专营权配置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和协调。

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承担全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全程监管。主要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职能,具体是: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公共资源配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审查和协调起草全市公共资源配置相关的管理办法、细则、市场化配置规则和制度等,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配置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配置活动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贯彻执行公共资源配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评审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四)负责对市本级有关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的具体公共资源配置活动进行监管。

(五)及时受理公共资源配置活动中的投诉、举报,组织协调调查工作,督促职能部门及时查处。

(六)负责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交易活动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和管理。

(七)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电子监察和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投标保证金(资信金)的代收代退工作。

(十)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主要承担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交易、国有土地交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专营权配置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能。具体是:

(一)承担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建设管理,依法受理、发布各类招投标采购交易信息。

(二)接受招投标交易报名,核验进场交易各方和中介机构的资格。

(三)接受市本级采购人委托,承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集中采购任务。

(四)拟订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操作程序和办法。

(五)组织或配合实施其他行政性和社会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

(六)为进场交易各方提供洽谈、开标、评标等场所,维护交易场所秩序。

(七)提供与招投标及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中介、咨询服务。

(八)负责市本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和协助管理。

(九)为相关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各类招投标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条件。

第七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中心)承担规定建设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职能。具体是:

(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实施。

(二)指导、配合使用单位共同做好项目报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环评等前期工作。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

(四)组织项目的图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五)按照建设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承担造价、工期、质量、安全方面的控制和经济责任。

(六)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七)严格按照确认后的项目设计施工图纸组织实施,并负责项目建设中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审核、报批。

(八)组织工程专项的竣工验收,负责项目建档工作。

(九)委托项目审计,组织资产移交。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承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实施评审职能。具体是:

(一)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方案论证。

(五)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直拨资金的评审工作,并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的评审意见。

(六)承办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依法履行相关的监督职能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派驻机构同时接受市监管办的监督和考核。

市住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市水利行政部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及其管理权限内的国有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产权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化配置活动的执法;

柯城区和衢江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与查处。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市场化配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二条  市本级范围市场化配置额在1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项目及土地、产权、专营权配置等公共资源均应进入市交易中心统一交易;柯城区、衢江区,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等按照市政府授权范围开展公共资源配置活动达到法定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交易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等内容。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以公开招标为主。业主可以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条件的经备案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对需求频繁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部分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和协议等方式。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市监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具体交易方式必须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办批准或备案。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交易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许可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许可手续。市评审中心具体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等的评审。

第十九条  各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体予以发布。

第二十条  市交易中心依据各相关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的交易文件,实施发布信息、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合同,并向管理、监督部门提交成交确认书、交易报告、交易合同等备案文件,各相关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等手续。规定建设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或管理单位。

 

第六章  配置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监管办应协同各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将其监管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运行情况定期报送市监管办。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五条  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场内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监管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等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市监管办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市监管办负责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协调查处机制,及时有效查处市场化配置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监管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和管理。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一定时期内从事招标代理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评标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市监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各类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的程序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其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施行。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