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1〕86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2006〕27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推动我市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为主要对象,通过说理引导、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市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二、行政调解的工作原则和范围

(一)行政调解的原则。

坚持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坚持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全过程都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坚持平等原则。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调解纠纷,保证当事人平等协商,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便民高效原则。行政机关要便民、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使各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获得快捷、简便、有效、成本低廉的解决。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1.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土地及林地权属争议、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行政调解的工作内容

(一)完善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行政机关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调查、听证、实施调解、制作调解书、协议履行等工作环节。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二)规范行政调解法律文书。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行政调解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矛盾纠纷的事实、协议的具体内容、履行协议的方式和期限。行政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由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保障行政调解协议履行。矛盾纠纷经行政调解制作行政调解书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约定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对经行政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行政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衢州市仲裁委员会确认其效力。当事人不履行的,其他当事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督促其履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要立足于体制机制的完善,促进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1.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

2.建立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专人撰写行政调解信息,连同行政调解的图片、影像资料等,一并在行政调解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遇有重大紧急行政调解信息应当日报送。

3.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其他调解组织参与行政调解;也可将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或者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指定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建立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化解的行政争议,应积极引导至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各职能部门复议,在复议程序中先行开展行政调解。对非行政复议范畴的行政争议,应积极引导至各级行政调解组织开展相应争议化解工作。

5.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四、行政调解的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调解意识,并按以下职责分工做好争议纠纷调处工作:

(一)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狠抓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同时建立行政调解员信息库,把行政执法部门熟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法律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人员以及离退休法官和检察官、德高望重人士、人民调解员等,纳入行政调解员信息库。市、县两级各职能部门要建立行政调解组织,各乡镇要积极开展行政调解中心建设,可与综治办等合署办公,有条件的乡镇可单设行政调解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委员会、市级部门行政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单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行政调解的牵头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结合工作职责,承担好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及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要根据部门、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相关制度,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制订出具体的规定,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行政争议发生后,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应积极引导其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后,应将行政调解做为行政复议的必经程序。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主持的调解,依据《衢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强化责任追究。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部门重点工作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市、县两级法制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要强化协作配合。政府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最初受理的部门应主动告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要强化工作保障。各级人事编制管理机构要大力支持行政调解机构建设,加强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人员力量配备。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在分级负担的前提下,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职行政工作人员、调解员工作补贴等各类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行政调解经费拨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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