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1〕8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2011年度任务指导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4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07〕36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单部门的应用性项目及各类计算机相关软硬件的添置、租赁等。

第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市级财政性资金包含: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需求主导,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强化服务、务求实效;统一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及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审定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纲要,研究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审核确定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提出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库草案,建立电子政务项目专家库,协调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中的资源整合共享问题,组织制定实施全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中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组织电子政务项目信息安全保护等级评审,以及牵头重点项目竣工后的专项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电子政务中心在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下负责牵头对电子政务项目方案进行前期审核,会同编制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库草案,承担电子政务重点项目竣工后的专项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根据需要,参与电子政务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以及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对申请立项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会同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编制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库草案。

市财政局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负责对市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市监管办负责招标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根据需要,介入标前、标中、标后监管工作;市评审中心负责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评审;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的服务。

市审计局负责项目相关审计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参照建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其他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及安全的组织实施,并配合完成公共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

 

第三章 电子政务规划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家、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投资时,应当以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四章 年度建设计划与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及各部门需求情况,提出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草案,递交领导小组讨论审核,依据审核意见制定出全市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已经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建设资金。

重点项目是指已经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投资额5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资源整合且效益显著的项目。

 

第五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三条 已经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编制详细的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先报市电子政务中心进行审核,市电子政务中心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通过市电子政务中心审核的项目,市发改委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未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电子政务项目,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增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发改委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其他各类计算机相关的软硬件添置,先报市电子政务中心审核,市电子政务中心书面同意后,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未通过市电子政务中心审核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受理。

 

第六章 咨询、招标与监理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对项目需求、目标、可行性方案等进行前期咨询。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施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按照“同步设计、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抓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应当申报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公安部门组织审定后,确定项目保护等级。

 

第八章 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总投资在50万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后,组织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由市政府办公室从电子政务项目专家库抽调专家对项目进行软硬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递交项目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后,提出验收意见,作为竣工验收依据。未通过市政府办公室专项验收的项目,市发改委不予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项目专项验收后,向市发改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发改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电子政务重点建设项目的运行情况,在重点建设项目专项验收2年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2年内,单位电子政务项目投资额累计超过50万以上的,同时进行绩效考评。对没有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市政府办公室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市政府办公室暂缓其后续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效果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之一。市监察局负责会同市监管办、市评审中心等部门单位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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