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行等五部门关于衢州市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1〕5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等五部门关于衢州市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人行、粮食局、财政局、工商局、农业局联合起草的《衢州市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衢州市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市人行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农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扶持粮食生产力度,发挥“政策助农、信贷强农、机制便农、服务惠农”的职能作用,有效解决种粮大户融资问题,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市政府关于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衢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订单质押贷款是以种粮大户与粮食部门指定的国有粮食收储公司签订的粮食订购协议作为质押条件,并以粮食部门对种粮大户的粮食订单收购资金和农业保险作为风险保障,或以粮贷互保合作资金作为反担保的贷款融资担保方式。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工作的领导,衢州市成立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行、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局、工商局,市级金融机构、人保财险公司、市种粮农民互保合作协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金融主管部门制订全市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粮食订单质押贷款推进工作;协调解决粮食订单质押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行。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对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凡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或专业合作社,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当地涉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申请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经办银行根据种粮大户提供的粮食订购协议,为种粮大户提供粮食订购协议期限内贷款业务,帮助种粮大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对象是指全市流转土地种粮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  贷款用途、条件

 

第六条  贷款用途。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用于粮食种植过程中所需生产成本的流动资金。

第七条  贷款条件。种粮大户申请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质押贷款的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法土地流转及承包等形式的种粮协议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与粮食部门指定的国有粮食收储公司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若是种植水稻的,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三)承诺将粮食订单收购资金以及保险公司理赔款等优先用于归还粮食订单质押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粮食订单质押贷款额度根据粮食订单收购资金数额确定,原则上按400元?700元/亩确定贷款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经办银行根据粮食种植水稻订单完成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整个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水稻收割后1个月之内。

第十条  贷款利率。对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基准利率上浮20%的水平。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与受理。凡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或专业合作社,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开立资金结算专户。

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与登记。经办银行接到种粮大户的贷款申请后,要在承诺的贷款调查时间内对是否符合贷款申请额度给出明确答复。符合质押贷款条件的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要填报《种粮大户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申请表》,提供粮食部门确认的包括拟收购粮食总量和最低收购价总价情况、预购定金发放数额等在内的粮食订单核实证明材料。同时要在及时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后,向当地粮食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与回收。经办银行在完成上述材料核查后,及时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贷款。对以种粮农民互保合作协会粮贷互保合作资金作为反担保的,要根据与种粮互保协会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种粮大户或粮食专业合作社要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归还粮食订单质押贷款本息。粮食订单收购资金、理赔款等要优先归还贷款。

 

第五章  贷款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经办银行要落实专门人员对粮食订单质押贷款进行专项管理,按季将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发放、收回情况及时向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

第十五条  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各级财政、粮食、农业等部门要根据签订的粮食订单质押贷款承诺,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将各类补助资金划入指定的涉农贴补资金专户(上级部门对拨付程序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下同)。粮食订单质押贷款产生不良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经办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催收;对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经贷款人催收仍无法落实的,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给予相应制约。

第十六条  落实专项风险补偿金。为鼓励金融机构发放粮食订单贷款,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省财政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第十七条  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通过组织种粮大户及粮食专业合作社开展粮食订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等形式,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  成员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市人行职责。运用支农再贷款等政策工具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种粮大户及粮食专业合作社提供粮食订单质押贷款;指导和协调金融机构开展粮食订单质押贷款业务;加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将与粮食订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关的种粮大户及粮食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发挥系统在防范信贷风险中的作用;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涉及粮食订单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的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市粮食局职责。负责对种粮大户及粮食专业合作社拟收购粮食总量和最低收购价总价核实以及对粮食订单的确认;负责将借款人的粮食订单收购资金划入其在经办银行开设的涉农贴补资金专户;配合财政部门将粮食订单奖励资金划入涉农贴补资金专户;牵头做好粮食订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合作社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种粮大户种粮直补资金、粮食订单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拨付;负责上级部门粮食生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局职责。负责种粮大户种粮面积和种粮直补资金核实、确认;督促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配合财政局将各类补助资金划入借款人涉农贴补资金专户,配合做好粮食订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合作社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工商局职责。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粮食订单农户、合作社“守合同重信用”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种粮大户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土地流转面积、种粮面积);及粮食专业合作社监督种粮大户向粮食部门定额投售粮食订单总量;协助经办银行对辖区内农户和合作社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职责。负责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发放、回收工作;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贷款操作细则;做好信贷调查工作,在确保质押贷款安全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为借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人保财险公司职责。负责为种粮大户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若发生理赔业务,将理赔款划入借款人资金结算专户。

第二十六条  市种粮农民互保合作协会。负责筹集粮食质押担保基金,协助做好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的相关工作。协助做好粮食订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合作社的认定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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