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1〕6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衢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衢州”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动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摸清火灾隐患底数,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建筑消防设施,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范围。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及高层和地下建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二)重点内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社会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性能情况;建筑室内及外墙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防范情况;“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情况;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的危险源现状和管理情况。

四、工作方式

(一)全面自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立即组织工作力量,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反馈,限期整改落实。市安监和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专项检查。

(二)重点督查。活动期间,市政府将组织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及重点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台帐,抽查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单位,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主要任务

(一)确保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全市共有23家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公布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其中省级1家,市级9家,县级13家)。目前,除去4家停业的单位,只有1家单位复查合格并已报政府销案,尚有18家单位隐患未整改、销案到位。各督办部门要加大整改督查力度,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和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火灾的消防安全措施;对无法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关停;对已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火灾隐患不“回潮”。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情况,督办部门要及时进行初验,合格后报请政府销案,确保2011年10月31日前全部整改、销案到位。

(二)严格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公安、安监、住建、文化、教育、工商、旅游、消防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要严格落实《衢州市公安、文化、工商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消防监督管理协同工作机制》(衢公通字〔2011〕4号),规范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的监督管理;文化、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歌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日常检查,特别要加大夜间巡查和突击抽查的力度,确保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旅游部门要做好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幼儿园广泛开展以“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开展逃生自救演练”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火场逃生疏散演练。公安派出所要对小旅馆、家庭作坊、美容店、足浴洗浴场所等“小单位”、“小场所”进行逐一排查,并将检查情况登记备查。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严格落实省公安厅《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坚决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各级各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员工消防培训。

(三)加大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材料及外立面改造)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住建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按照《衢州市建设局衢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衢建建〔2011〕12号)、《衢州市建设局衢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衢建建〔2011〕13号)精神,重点针对高层在建工程和外墙装饰工程开展一次系统内部的大排查大整治,对未经依法取得消防手续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依法督促停工整改;要督促落实施工工地制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每日防火巡查记录。综合执法部门要针对建筑外墙广告牌设置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对广告牌设置影响防火排烟、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情节较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确保“三合一”场所消防隐患不反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对能立即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并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整改。整治完毕后,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公安、发改、安监、住建、规划、工商、国土、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五)继续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公安、住建、安监、电力、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联合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范围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积极组织治安巡防队、安全监管站等基层单位和村(居)委会,并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全面排查辖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对居住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住建、工商、电力、安监、规划、综合执法、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租赁双方的违法行为。市政府将对各地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六)加强对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住建部门要督促高层和地下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经费,畅通开支渠道,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公安消防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高层和地下建筑实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整好用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疏散逃生演练等情况;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七)迅速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公安、经信委、环保、安监、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要结合衢化片区消防、环境安全综合整治,重点对市高新园区、衢化片区及柯城区部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一次检查。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重点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落实,安全设施和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整改相关安全隐患。同时要对企业周边防火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农户开展重点清查。对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研究部署,确定排查整治重点,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公安和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将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指导,及时督查。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对所属行业或系统的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定期通报整治信息。各级各部门要采取跟踪督办、分片包干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和帮扶指导,督促做好消防安全隐患预防、排查、整改工作,促进全社会消防安全的长治久安。对排查整治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工作纪律,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大排查大整治的工作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对排查的建筑、场所、单位,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并存档备查。大排查大整治的进展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加强监管,健全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消防行政许可,进一步强化建筑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加大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消除滋生火灾隐患的根源。要大力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促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等载体,开设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栏、专题,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任务、要求加以宣传,对工作动态跟踪报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予以坚决曝光,对先进典型给予正面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的良好工作氛围。同时,集中宣传防火常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逃生自救常识等;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宣传“六进”工作,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