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1〕5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普遍存在消防规划滞后、公共消防设施基础薄弱、乡镇消防组织网络未形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根据《衢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规划》要求,为不断提升农村、社区火灾防控能力,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条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各地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治、民政、安监、规划、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农村、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落实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度由各县(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制订。同时,各地要以乡镇、街道安监站、综治办等相关组织机构为依托,积极建立消防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消防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宣传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要完成建设任务,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各地要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建立由村(居)委会主任任站长,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和村(居)委会治保主任任副站长,村(居)委安全员、业主委员会主任、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辖区单位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站,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活动策划等工作。工作站日常运行工作制度由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办公室制订。各地要推动农村、社区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2011年6月底前,各行政村、社区至少要落实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三)积极引导自我管理。各地要积极培育村(居)民消防安全自治管理意识,加强制度的引导和设计,增强广大村(居)民参与消防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到村(居)民对消防安全的自我约束和管理,真正实现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的群防群治。一个村(居)委有多个住宅小区的,可以住宅小区为单位,建立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任组长,小区保安队负责人任副组长,物业管理企业消防安全员、居民楼组长、保安队员、消防志愿者等为成员的小区消防工作组,负责本小区的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消防活动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日常运行制度由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办公室制订。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消防规划编制步伐。各地在编制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方案时,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一并纳入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尚未完成消防规划编制的乡镇,2011年年底前必须全部完成编制任务。

(二)推动基础消防设施建设。各地要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因地制宜地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建设、水利等部门要结合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和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对有条件设立市政消火栓的,按标准安装消火栓(具体标准可参考附件);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平台(口)等设施。

(三)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推动农村、社区配备必要的防、灭火器材,特别是木结构建筑集中的居住区域要作为公共消防器材的配置重点。对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小区应把小区值班室(门卫)作为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对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与居民区,应在小区或居民区的公共活动区域或通道上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每个配置点的消防器材最低标准为水带5盘、水枪3支、相应灭火级别移动式灭火器不少于10具。2011年年底前,全市50%社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基本达标,建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农村地区要结合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合理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

三、进一步提升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群防群治能力

(一)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力量建设。各乡镇、街道应建设一支消防协管队或消防联防队,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宣传,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对农村、社区消防安全问题开展整治,并定期组织开展灭火逃生演练,提高队伍的应急作战能力。

(二)推进民间消防组织建设。农村、社区应结合实际,积极组建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志愿者队伍。社区义务消防队可由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内单位职工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社区防火宣传、初期火灾扑救等工作。消防志愿者队伍可由退伍(转业)军人、公安民警、单位安保人员及热心消防工作的群众组成,主要职责是开展消防宣传、检查,以及策划各类消防公益活动。农村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志愿者队伍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由本地热心消防工作的村民组成,开展相应的消防工作。

(三)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2011年年底前,人口超过5万人且当年GDP超过1亿元的建制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公共安全服务职能,作为公安现役消防力量的补充。柯城区航埠镇、龙游县湖镇镇和溪口镇、江山市贺村镇和峡口镇、常山县辉埠镇、开化县华埠镇等已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保持正常执勤。

四、进一步增强农村、社区消防安全意识

(一)实施家庭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各地要积极引导农村地区建立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经常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政府、村委会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

(二)深化农村、社区火灾隐患整治。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社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农户、居民的电气线路、炉灶、厨房等部位进行规范和改造,减少致灾因素;要结合人居环境改造和村庄整治开展治理,提高住宅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消除火灾隐患;要坚决取缔非法灌装、储存液化气窝点;要大力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单位应限期搬迁。

(三)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农村、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深化全民消防素质工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开展突出农村、社区特色,贴近村(居)民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要结合文化下乡和文化进社区等活动,编排一些教育意义较强且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对群众进行消防安全意识宣传教育;要在村庄、社区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和宣传标语,乡村广播站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特别是在农业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进一步增强农村、社区消防服务保障能力

(一)拓宽消防服务渠道。各地要借助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消防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设置消防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消防业务代理和消防知识咨询等服务,同时受理群众火灾隐患投诉举报。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辖区内消防监督检查和经常性安全教育,对农村、社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

(二)保障消防建设经费投入。各地要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的精神,将农村、社区消防建设经费列入农村、社区建设和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乡村、社区建设发展相适应。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组织开展消防工作的经费应由各级财政予以落实。

(三)完善消防工作考核机制。各地要将农村、社区消防建设内容纳入创建安全社区、平安社区、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社区(村镇)、文明户评比的范畴,通过考核评比,提高基层组织对农村、社区消防建设的积极性。要将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的具体要求纳入政府督查及年底乡镇安全生产考核或综合治理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创新消防工作模式。各地要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社区、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的新思路、新模式,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并具有示范意义的农村、社区先进典型,将向全市推广;对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五)积极推广“保消联动”。各地鼓励乡镇、街道为辖区村(居)民集体购买村(居)民综合保险,运用保险经济杠杆,提升农村、社区防灾减灾能力,完善火灾等突发事件灾后救助和安置,为构筑和谐农村、社区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尽早部署、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开启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新局面。各乡镇、街道要发挥综合管理职能,切实承担起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具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促进农村、社区消防安全长治久安。

 

附件:衢州市农村和社区公共消防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

衢州市农村和社区公共消防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改善农村、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结合我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和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要求

(一)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地区。

市政供水管网延伸段沿途的乡镇、街道,可直接利用市政供水管网作为消防水源。具体设计要求如下: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应靠近十字路口。在人口稠密地区,其间距不宜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按150m计算;在人口稀疏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布置室外消火栓。

2.在消火栓附近,应合理设置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消火栓扳手等灭火器材配置点,确保及时取用。

3.消火栓设置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并对消火栓进行围护保护,确保不被挪用、堵塞。

(二)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地区。

1.市政供水管网延伸段地区,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要求实施。

2.无市政供水但居民相对密集的地区,可利用乡镇自来水厂作为消防水源,其消防设施设置要求如下: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宜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按150m计算。

(2)在室外消火栓间距超过120m的供水主管上,应在管网上增加设置DN65单出口的消火栓,其设置间距不宜大于50m。

(3)在管径小于100mm的供水支管上,应沿道路设置DN65单出口的消火栓,其保护半径按50m计算。

(4)在消火栓附近,应合理设置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消火栓扳手等灭火器材配置点,确保及时取用。

(5)消火栓设置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并对消火栓进行围护保护,确保不被挪用、堵塞。

3.无市政供水且不符合建设乡镇自来水厂的地区,按照自然村为单元,建设供水池、水塔等供水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1)供水主管管径不应小于100mm;

(2)供水压力应确保不小于0.1Mpa;

(3)高位消防水池或水塔的容量应满足一次灭火用水量要求,最小不应小于50m¬3;

(4)室外消火栓可安装在住户数量相对密集(以20户为单位)位置空旷处设置;

(5)其余要求可视情参照乡镇自来水厂供水地区建设要求进行。

二、实施要求

(一)对新实施的供水工程项目,其建设要求按第一部分执行。

(二)已完成设计尚未施工的,按照上述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后实施。

(三)在已经完成施工的村庄,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在适当部位增设消火栓及消防器材配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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