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1〕5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4号)要求,现就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三定”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结合衢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和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责任,认真解决政府管理中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三定”范围

这次涉及机构调整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三定”规定;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原“三定”规定进行适当修订和完善。“三定”范围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部门管理机构。

三、“三定”内容

“三定”内容主要是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三定”的重点是梳理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各部门要以“三不突破”为原则制定“三定”,即编制数、内设机构数和职数不突破现有的核定数。

(一)科学确定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对本部门现有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合理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衢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的应由市级政府承担的职责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参考省政府对口部门的职责,结合本市实际,确定部门主要职责。在赋予政府部门职责的同时,要明确承担相应的责任。

2.将一般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现有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承担。

3.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配合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责交叉重叠和政出多门。存在职责交叉重叠的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难以统一,由市编委办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协调意见,经市编委会研究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4.历次审批制度改革中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扩权强县改革中取消或者下放的管理事项,不得再列入部门主要职责。

5.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以及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确定部门职责的依据。

(二)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在明确职责的同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整规范内设机构设置,着力优化部门内部组织机构。

1.坚持综合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改变分工过细的状况。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要综合设置;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要进行撤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设专门办事机构,其工作由相近的内设机构承担。

2.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调整变动的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先随职责调整相应划转,再按照改革要求进行整合,承担内部行政管理等职能的机构要归并,业务职能相近的机构要整合,内设机构数力求精简。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内设机构数维持现状,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从严掌握。

3.加强业务处室,减少为机关自身服务的机构。机关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工、青、妇组织不单设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严格控制内设机构加挂牌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严控制内设机构增挂可以对外行使行政职能的牌子。确因工作需要,可在综合设置的内设机构增挂相关处或室的牌子。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挂牌。

5.内设机构的设置还要与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统筹考虑。

(三)合理核定部门人员编制。

1.调整变动的部门,编制随职责划转,计入新部门基数后重新核定,部门编制基数多于重新核定编制数的部分用于调剂其他部门。保留的部门编制数量保持稳定。

2.部门编制的分配使用,要重点加强业务处室,严格控制为机关自身服务的行政处室人员编制。

3.本次机构改革后,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得用于公务员职位,不再出现新的公务员占用后勤服务人员编制问题。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鼓励各部门采取花钱买服务的方式解决机关后勤服务问题,不再新配编制内后勤服务人员。

4.调整变动部门的领导职数,根据其职能配置情况和人员编制规模确定,一般为2?4名,个别任务特别繁重的部门可适当增加,具体可比照同类部门的领导职数核定。其他部门的领导职数原则上不再增加。对个别部门因机构整合等原因,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的,允许作为特殊情况在一定时间内过渡。

部门总师类专业技术性领导职位设置,原则上维持现状。

5.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职数,按照3人以下设1职,4人以上设1正1副,人数特别多、工作任务特别重的处室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3职的原则掌握。实行合署办公的内设机构,只能设1个正职领导。挂牌机构,不能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的工作机构的领导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与“三定”有关的其他事项

(一)人员调整。

1.在职人员。部分职能转出部门,原则上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一般由职能转出部门提出人员调整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转任手续,职能承接部门予以接收。新组建部门的人员调整,原则上人员成建制划入新机构。

2.离退休人员。成建制合并到新组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新组建机构管理。原市贸粮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新组建的市粮食局负责管理。

(二)资产管理。

成建制变动的部门,原部门资产原则上整体划给新机构,原市贸粮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整体划给市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资产和经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涉及资产划转的,由划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国资部门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批准后办理移交和监交手续。

(三)事业单位调整。

机构改革部门之间职能调整,涉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其隶属关系要作相应调整。成建制合并到新组建机构的,原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新机构管理。调整变动后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能重叠、相近、交叉的,要进行整合。

五、“三定”的工作程序和进度安排

部门“三定”规定由市编委办组织拟定。“三定”规定草案由所在部门研究提出,报市编委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部门管理机构的“三定”规定草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编委办。

部门“三定”工作计划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拟订上报阶段:各部门按照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在梳理职责的基础上拟订本部门“三定”草案,在与市编委办沟通一致后形成本部门“三定”初步方案。并于8月15日前报市编委办审核。第二阶段为审核批复阶段:各部门上报的“三定”方案经市编委办审核后提交编委会审议,经审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批复下发。第三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批复的“三定”规定组织实施到位。

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三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的拟订和报批工作。“三定”规定印发后,要立即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配备人员,做好职位分类,明确职责任务,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确保各部门协调、高效运转。“三定”工作完成后,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自查,市编委办适时组织对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机构改革取得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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