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文件
衢市人劳公〔2010〕152号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衢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衢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置于服务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度,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通过岗位设置、按岗聘用、按合同管理指导、引导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人事 管理 意见 通知
抄送: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政府。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7月6日印发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省府办《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组织领导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
2、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特点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确定岗位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主要依据。
3、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4、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设置。
事业单位未明确规格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后设置。事业单位不确定规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设置。
5、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7、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核准。
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所属事业单位为1.8∶4∶4.2,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0.7∶4∶5.3。
教育、文化、卫生、农业、科研、广电等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文化、卫生、农业、科研、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行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执行。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9、 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自主确定不同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但应优先保证主体岗位的数量和等级。
10、 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集中调控,统一平衡。
11、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2、 技术工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
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
13、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以上组织或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特设岗位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应按设置程序报核准机关核准。首次岗位设置不设置特设岗位。
1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的总量、等级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组织或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三)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四)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五)事业单位按照讨论通过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
(一)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组织或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或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二)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市级组织或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授权,报经各县(市、区)组织或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市级组织或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授权,报经各县(市、区)组织或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 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或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4、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下列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5、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后,及时将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组织或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6、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7、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是岗位设置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实施岗位设置工作,应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岗位聘用
1、事业单位应根据本意见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国家及省关于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
2、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事业单位人员在三类岗位间变动,需具备岗位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可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4、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工作需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确需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试用期满合格正式聘用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6、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是指经同级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可,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
7、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8、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9、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形成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或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五、其他规定
1、对不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3、本意见所称《行业指导意见》,是指原人事部会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体育、广电、出版、交通、民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的,针对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性意见。
4、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需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须报市组织、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5、时间安排。此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3月下旬至4月中旬为摸底调查期,掌握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现状。第二阶段:4月中旬至5月中旬,制定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动员培训会,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第三阶段:5月中旬至9月初,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流程要求,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岗位设置有关工作。根据工作权限,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各地区、部门上报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各地区、部门上报的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第四阶段:9月初至9月底,督促全面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力争2010年9月底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
6、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