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文件
衢市组〔2010〕49号
关于印发《市级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党组织:
《市级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
市级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市本级党政机关、市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和人民团体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市直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级机关单位党委(党组)在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动议前,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属新成立部门或新增加职数的,需提供编制部门关于领导职数批复文件)。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应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七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干部任免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除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应任科员三年以上;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二)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男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三)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提任科级职务人选,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应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会议投票推荐时,参加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个别谈话推荐时,参加的人数应达到规定个别谈话对象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条 会议投票推荐科级领导职务一般由本部门全体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多的,可以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对象为本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由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拟任职位的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结果要进行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同一推荐对象的不同岗位得票数可加权计算,作为参考。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票在会上发放后,应给予参加推荐的人员足够的时间酝酿、思考和填写,保证会场环境宽松,并允许离开会场填票,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投票。未到会者,不委托投票。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对没有经过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得票其中一项达不到三分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对将不是得票数多者列为考察对象的,须作出专门的说明。
第十五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科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党组)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党组)组织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七条 考察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考察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发布书面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举报电话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九条 考察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处室工作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考察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党组)组织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材料应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科级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和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第二十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逐个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并对讨论的情况进行综合;
(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党委(党组)讨论干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主持人、记录人、拟任人选的姓名、拟任职务和讨论发言内容、决定等情况。
第六章 公示和任职
第二十六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被公示对象的问题,要设专门记录本进行记录存档。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的、情节严重的,要指派人员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标准,向党委(党组)提出任用、暂缓任用、不予任用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单位党委(党组)按科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备案审批材料,包括拟任免干部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党委(党组)会议纪要、民主推荐结果、考察材料。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八条 经审批同意后,科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单位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审核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对新提任的科级领导干部,谈话时应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的,除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科级领导职务外,都要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转入正式任职;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的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八章 竞争上岗
第三十一条 竞争上岗是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严格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执行,竞争上岗一般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竞争上岗书面请示和工作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干部人事职能处(科)室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公示;
(七)审批后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十不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