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纪委文件
衢纪发〔2010〕2号
关于印发《中共衢州市纪委、衢州市监察局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
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市直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衢委办〔2005〕131号)等文件精神,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了《中共衢州市纪委、衢州市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直各单位要结合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施细则,于 2010年3月30日之前报市纪委监察局。
中共衢州市纪委
衢州市监察局
2010年2月11日
中共衢州市纪委 衢州市监察局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
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正确履行职责,完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和治理腐败,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监督的主体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
第三条 监督的重点对象为驻在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原则与要求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遵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根据纪检监察机构职责和权限实施监督。
第五条 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突出驻在部门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和部位,切实提高监督工作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按照“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工作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对遵守党的纪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
(一)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对驻在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党员干部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围绕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保证中央和省、市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加强对选拔任用实施方案制定的监督。驻在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党组织决定公开选拔、招考(聘)工作人员或开展竞争上岗的,选拔任用实施方案在提交党组织研究及发布前,必须书面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派驻机构重点审核以下事项:(1)选拔、招考(聘)职位或竞争职位是否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是否符合职级规定;(2)规定的选拔、招考(聘)及任职条件有无违背公平竞争原则;(3)工作程序、操作办法是否规范合理。
(二)抓好实施中重点环节的监督。(1)坚持全程参与,加强对资格审查、考试、民主推荐与民主测评结果统计及运用、组织考察、党组(党委、党工委)研究决定及任前公示等环节相关情况的监督。(2)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问题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3)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廉政鉴定制度和新提拔领导干部廉政知识考试、廉政谈话等制度。
第九条 对资金运行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一)实行收费备案制度。驻在部门应纳入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的各种收费,执收前应书面报派驻机构备案,听取派驻机构审核意见。
(二)实行入账核查制度。驻在部门取得除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之外的其他各项收入,财务部门要如实填写入账通知单,载明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和资金趋向,报派驻机构备案。派驻机构重点核查收入来源是否合法以及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账户等情况。
(三)实行支出审查制度。大宗办公设备及服务采购、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财务支出,必须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前置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经政府统一采购渠道、是否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等。
(四)实行固定资产备案制度。驻在部门增加或者减少、变更、注销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备案监督表到派驻机构备案。驻在部门每年应在派驻机构的参与下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将结果报派驻机构备案。
第十条 对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一)明确监督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主要对党务政务公开的组织机构、内容、形式、运行、程序和时限等进行监督。其中,组织机构要明确指定处室及责任人;内容要适时调整、更新;运行情况要有工作流程图;形式上要求服务对象能够及时、全面知晓;程序要包括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等环节;时限要求必须在主动公开事项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实行监督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派驻机构要向市纪委监察局报送驻在部门党务政务公开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对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规范行政审批。督促驻在部门全面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要求和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章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落实审批承诺,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督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对驻在部门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工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规范设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和制约制度等的监督检查,促进自由裁量权的公开、公平、公正行使。
(三)强化问效问责。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认真办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件,严肃查处效率低下、违规办理、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问题。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项的监督。驻在部门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项,事先应向派驻机构书面报告,派驻机构要做好提醒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公务用车、公务招待、公有房产出租等规定落实情况的督查。(1)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纠超编、超标配车和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问题。(2)规范公务招待管理。严肃查纠弄虚作假,防止招待支出失管失控。(3)规范公有房产出租管理。驻在部门房产出租签订合同前,必须经派驻机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执行公开招租规定、竞价是否充分、租金水平是否合理、收入是否上缴财政专户等。
(三)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不得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规定,主动拒收拒送。对已收受未退还的,派驻机构要督促其按规定上交,认真做好登记签收工作,并对上交的财物按规定作出处理。
(四)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要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自己、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现存在违反规定问题的,派驻机构在征得市纪委监察局同意后,及时进行初核并报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处理。
(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认真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意见办理的,派驻机构要主动或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经批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一)明确责任制落实的职责。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精神,协助、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明确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制定责任制落实的具体措施。根据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督促和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认真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及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认真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对驻在部门贯彻落实上级责任考核整改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执行落实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督促和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并督促和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对所属单位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情况的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于每年年底前上报市纪委,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章 纪律与保障
第十四条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情况报告制度。如实记录对驻在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的情况,建立台账档案。每次选拔任用工作结束后15日内,形成监督工作总结材料报送市纪委。
第十五条 市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要积极支持,确保派驻机构负责人全面参加部门重要会议、重大项目决策和重大业务活动,为派驻机构充分履行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六条 派驻机构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明令禁止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对市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对拒绝或规避监督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直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和市直未纳入统一管理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