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纪委办公室文件
衢纪办发〔2010〕5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
备案案件审理工作的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属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
《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备案案件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已经市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衢州市纪委办公室
2010年9月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备案案件
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案件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案件处理情况,确保案件质量,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纪检监察备案案件,是指按批准权限的规定,经下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批准,处分决定已经生效,同时应报上级纪委备案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
第三条 对纪检监察案件实行分级备案审核管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调查处理的违纪案件实施备案审核。
对协审案件、征求意见案件等其他案件的办理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审核:
(一)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自办案件、本级实行的公开审理案件;
(二)市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自办的案件;
(三)案情重大或者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和其他应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审核的案件。
第五条 下列案件应报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或有关县级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审核:
(一)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自办的案件;
(二)县(市、区)直属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自办的案件;
(三)公开审理案件;
(四)案情重大或者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和其他应报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备案审核的案件。
第六条 应当备案审核的违纪案件需要报送以下案件材料:
(一)处分决定(原件);
(二)审理报告(有审理人员的亲笔签字);
(三)调查报告(有调查人员的亲笔签字);
(四)公开审理笔录(注明出处的复印件并限于公开审理案件);
(五)其他应当呈报的案件材料。
以上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对执纪文书、合格证据的要求。
第七条 备案案件一般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二个月内向上级纪委呈报备案审核,一案一报。
第八条 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 备案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受理。
(二)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对报送的备案案件材料进行审核。承办人按照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对备案材料予以审核,将审核意见报经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
(三) 经审理合议,同意备案意见的,一般案件经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即可归档;若备案案件系上级交办或上级领导有批示,应报经本机关分管案件审理的领导批准后予以归档。
(四) 经审理合议,认为须改变备案案件呈报单位(组织)处理意见的,应将备案案件有关材料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由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予以审定。
第九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须改变备案案件呈报单位(组织)处理意见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呈报单位(组织)重新研究,由呈报单位(组织)自行改变;呈报单位(组织)坚持不改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权限范围内作出直接改变的决定。
如果改变的处分决定是经过呈报单位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的,这种改变应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呈报单位的同级党委或政府自行改变;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决定。
第十条 备案案件审结后,应填写“纪检监察备案案件审核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与其他备案案件有关材料一并归档入卷。备案案卷视材料多少,可一案一卷,也可按备案呈报单位进行月度或季度立卷归档。
备案案件的办理情况应纳入年度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对案件备案的工作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新的规定,执行上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