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纪委办公室文件
衢纪办发〔2010〕4号
关于印发《关于衢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属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
《衢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征求意见案件的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0年11月15日发布施行以来,对办理征求意见案件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适应反腐倡廉建设新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业务的指导工作,确保案件质量,结合我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衢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衢州市纪委办公室
2010年9月6日
关于衢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
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业务指导工作,明确征求意见案件办理程序,确保案件质量,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征求意见案件包括:
(一)报市委、市政府或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的案件,在正式报批前,县(市、区)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县(处)级政府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确实把握不准,需征求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意见的。
/SPAN>(二)由县(市、区)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县(处)级政府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批准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批准机关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确实把握不准,需征求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意见的。
/SPAN>(三)由县(市、区)级以下(不含县处级)党委、政府、政府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批准的案件,一般不受理。其中特别重要、复杂和社会影响很大的案件,批准机关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确实把握不准;或党委、政府、政府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违纪党员处分的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报县(市、区)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县(处)级政府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征求意见后,县(市、区)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县(处)级政府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也把握不准,要求进一步征求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意见的。
(四)市纪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征求意见案件。
第三条 征求意见案件,须报下列材料:
(一)呈报征求意见案件的请示;
/SPAN>(二)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三)初步审理报告;
(四)有关党政机关和纪检监察组织的审查意见或初步处理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以上材料报送市纪委、市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并办理交接手续。案件材料不齐全的,主要错误事实不清楚的,有关组织或部门应补报材料。
第四条 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对征求意见案件必须指定专人认真审理,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室务会议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SPAN> 第五条 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对征求意见案件按下列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一)需报市委、市政府或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的案件,主要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提出意见。如县(市、区)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县(处)级政府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已提出具体处分意见,在报批前征求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意见的,可对处分提出意见。
(二)需由县(市、区)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县(处)级政府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和县(市、区)级以下(不含县处级)党委、政府、政府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批准的案件,可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提出意见。
/SPAN>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对征求意见案件所提出的处理意见,仅供征求意见的单位、党组织参考。
/SPAN> 第六条 办理征求意见案件的批准权限和程序:
(一)县(市、区)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县(处)级政府部门、纪检监察组织送来的需由市委、市政府或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的案件,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提出意见报经市纪委常委会议讨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纪委案件审理室答复。需以市纪委名义答复的,应由市纪委主要领导签批。
/SPAN>(二)县(市、区)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县(处)级政府部门、纪检监察组织送来应由县(市、区)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县(处)级政府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批准的案件,一般由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审议、答复。必要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答复。
/SPAN>(三)县(市、区)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县(处)级政府部门、纪检监察组织送来应由县(市、区)级以下(不含县处级)党委、政府、政府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批准的案件,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审议后,经分管领导批准,直接答复县(市、区)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县(处)级政府部门、纪检监察组织。
/SPAN>(四)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征求意见案件,案件审理室提出意见报经交办领导同意后,以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名义或交办领导指定的名义答复。需以市纪委名义答复的,应由市纪委主要领导签批。
/SPAN> 征求意见的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个人请示、口头请示、越级请示的,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一般不予受理和答复;对某些不报案件材料,只作口头汇报或电话征求定性及处理档次意见的案件,未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不作正式答复。
第七条 案情简单,处理依据明确的一般性案件,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在受理该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经集体讨论后予以函复;重要案件或在定性、处理上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在受理该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审定后函复;需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答复的案件,自接到上级答复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函复。
第八条 办理征求意见案件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凡涉及保密的案件问题不允许通过非保密电话、互联网或明传等可能存在泄密情况的途径进行请示和讨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中共衢州市纪委办公室于2000年11月15日印发的《衢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征求意见案件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