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文件
衢委发〔2010〕22号
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巩固创建“平安衢州”成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部署,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持了全市安全生产总体稳定的态势,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已连续五年实现“零增长”。但是,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仍然偏高,安全设施仍较为薄弱,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还大量存在,一些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基础还不牢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和长效机制建设,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目标。从2010年起,今后3年内,每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确保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等指标稳步下降;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同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保障措施和支撑体系,始终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推进。
(二)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的规定,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完善和强化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矿山、消防、建设工程、民爆物品、旅游、文化教育、特种设备等领域的安全监管力量,按照本区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数量、地区生产总值等状况,健全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与队伍建设,落实监管装备和工作经费。关心爱护安全生产监管干部,支持其工作。
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在规定的乡镇(街道)综合性机构数内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其中,经济强镇、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配备2名以上安全监管人员,其他乡镇(街道)配备1名以上安全监管人员,做到编制、人员、职责、场所、装备、经费“六落实”,确保乡镇(街道)能切实承担起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各行政村(社区)要根据需要配备或聘请公共安全协管员。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加强相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充实安全监管人员力量。
(四)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关闭和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的,要按照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相互协作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加强重点领域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矿山、建材、消防、建设工程、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机械制造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预算制度,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确保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生产安全。
(二)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行业要求,积极主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使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发布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员工及周边公众的知情权。要落实安全生产警示牌制度,重视社会对企业的监督制约,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
四、努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从2010年起,市财政按省政府要求安排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根据上级要求,按不低于当地常住人口人均2元的水平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装备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扶持政策,落实安全生产科技经费,鼓励生产企业改进生产装备和设施,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工艺。鼓励生产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改进、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积极探索建设安全检测检验基地和重大事故技术鉴定基地。对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
(四)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行并逐步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挂钩,促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探索建立工伤预防制度,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探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推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整合培训教育资源,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基地,保障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轮训制度,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落实好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对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轮训一遍。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员培训工作,使其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用2年左右的时间,使辖区内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要督促企业落实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实施全员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教育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国民教育内容,大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要结合学生的专业学习,通过始业教育、专业课程、专题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防触电、防中毒等各类事故自救知识的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六)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加快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进一步整合政府和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报接警、处警公共平台网络,建立以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为主体,依托骨干企业的危化、矿山、交通、工程、地质等专业化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为支撑的市、县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加快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为一体的巨化应急救援中心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机制,形成政企结合、市县联动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和使用体系。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提拔;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及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提拔。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在2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肃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及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负有事故安全责任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进一步形成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带头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多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安排一定的时段或专门的版面,用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重要安全生产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例、重大安全隐患及问题突出的企业予以曝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衢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