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10〕85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衢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其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原工作岗位、原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追究。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应当决策而没有决策,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决策;
(二)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三)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四)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
第六条 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二)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命令和工作部署;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四)不执行或者干预执纪执法机关、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决定;
(五) 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或者有其他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行为的;
(六)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
(七)不接受或者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管理监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政府职能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等问题;
(三)未按规定配置公共资源,或者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造成公共资源严重流失;
(四)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制止。
第八条 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违规制定、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决定;
(二)违法违规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授权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或者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五)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招投标活动;或者擅自干预金融信贷、市场经济活动;
(六)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
(七)干预、限制、阻碍党政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
(八)利用工作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九)干扰重点工作或者工程建设项目推进。
第九条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不稳定因素和苗头性群体事件及其他重要情况;
(二)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当激化矛盾;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擅离职守;
(四)违反新闻宣传纪律、保密工作纪律,通报、公布未公开信息或者虚假信息;
(五)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对群众作出承诺,事后不予兑现,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导致群体性事件再度发生。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所列情形之外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应当予以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十一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组织人事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二条 问责方式: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停职检查;
(三)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适用。
第十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责任。三种责任的划分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界定。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所列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应予问责情形;
(二)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四)坚持过错行为,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
(五)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六)拉拢、收买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
(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所列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职责的,免予问责。
第十六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对所在单位年度考核予以扣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由党委、政府决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调查。党委、政府发现所属地方、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所列问责情形的,可以责成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二)提出建议。调查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基本结论和建议采用何种问责方式等。
(三)作出决定。问责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经问责决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问责、免予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问责方式。免予或者不予问责的,及时终止问责程序;需要实行问责的,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四)下达决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方式、范围等。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五)执行决定。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以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六)材料归档。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或者问责申诉处理决定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问责办法或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