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农业局文件
衢农发〔2009〕52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应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实施方案》和
《衢州市农业部门应对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和市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浙农专发〔2009〕57号《浙江省应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农业部门应对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特制订《衢州市应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实施方案》和《衢州市农业部门应对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实施方案》,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1.衢州市应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实施方案
2.衢州市农业部门应对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实施方案
附件1:
衢州市应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实施方案
一、目的要求。为做好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保障生猪生产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方案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控制和扑灭等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应急措施
(一)疫情监测。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生猪疫情的临床观察、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协助做好农业部和省农业厅指定的科研单位和实验室在我市开展的临床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二)疫情预警。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专家,根据疫情监测和排查情况,提出全市和本县(市、区)形势分析和评估报告,预测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可能性和发展态势,拟定相应对策。
(三)疫情报告和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5℃至41.5℃或以上,出现发热、咳嗽、流浆液样鼻液,以及发病率高、病死率低的临床特征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进行临床核查和流行病学调查,怀疑可能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在1个小时内专渠道逐级报至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确认为可疑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市农业局并按疫情报告规定,在1小时内报至省畜牧兽医局,同时协助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临床样品。
生猪甲型H1N1流感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并对外发布。
(四)应急处置。一旦我市发生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可疑、疑似和确诊疫情的,立即按照《衢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启动重大动物疫情(II级)应急响应机制,按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1、疑似和可疑疫情的应急处置
(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猪、猪产品、饲料、垫料、污水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7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猪、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猪或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察。
(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7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猪、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猪群进行隔离观察。
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生猪所在的猪场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封锁。由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生猪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扑杀所有的生猪,销毁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对生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进行消毒;禁止无关人员与生猪密切接触。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经专家评估,必要时,可扑杀疫区内所有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生猪产品;禁止生猪进出疫区及生猪产品运出疫区;对生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所有与生猪接触过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禁止无关人员与生猪密切接触;必要时,经上级批准进行甲型H1N1流感疫苗紧急免疫。
(5)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掌握疫情动态,对所有生猪开展疫情监测;关闭疫点及周边13公里区域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追踪疫点内在发病期间及发病前7天内售出的所有生猪及其产品;防止无关人员与生猪近距离接触;必要时,经上级批准进行甲型H1N1流感疫苗紧急免疫。
3、解除封锁
(1)解除封锁的条件。疫点、疫区内所有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
(2)解除封锁的程序。经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
(3)记录归档。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翔实的记录,并归档。
4. 人员防护。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必要时服用抗流感药物。
四、保障措施
1、物资保障。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诊断试剂、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储备。
2、资金保障。对应急处置所需隔离、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等防控经费予以充分保障。
3、技术保障。市、县(市、区)两级兽医诊断实验室逐步提高诊断监测技术能力,能完成国家、省和市下达的监测诊断等任务。
4、人员保障。市与各县(市、区)农业局应在市、县(市、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建畜牧兽医组和应急处置预备队,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其他
1、本实施方案将根据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疫情情况和对该病的研究进展情况、以及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流行趋势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2、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市出现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后,各级农业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3、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2:
衢州市农业部门应对人感染
甲型H1N1流感实施方案
一、目的要求。为协助做好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密切追踪、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生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监测、预警和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应急响应。一旦本市出现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农业部门按照《衢州市应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实施方案》的防控规定,并按照以下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开展相应工作。
1、充分发挥农业、卫生部门重大人畜共患病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作用,及时互相沟通疫情监测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2、加强与卫生、科技等部门甲型H1N1流感防控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快速诊断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发布预警,提出并落实相关应对措施。
3、加强对兽医、饲养员等相关人员的自身防护,并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对生猪养殖场饲养、屠宰等高风险人员的检测和医学观察。
4、开展防控甲型H1N1流感科普知识的宣传,消除公众恐慌心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5、未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地方,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四、应急措施
(一)工作程序:市内出现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针对以下情形,及时开展相应工作。
1、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在接到与生猪饲养密切接触人员(如饲养员、兽医等)发生甲型H1N1流感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该猪群或猪场进行隔离观察,限制周围3公里内的生猪移动,限制无关人员与生猪接触;紧急排查生猪疫情;加强环境消毒;并按照上级的要求,采集样品,开展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感染带毒和环境病毒污染情况。
2、甲型H1N1流感病人与生猪有接触史的,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应立即对接触过的生猪及病人活动过区域的生猪进行紧急临床观察,排查生猪疫情,限制无关人员与生猪接触;加强环境消毒;并按照上级的要求,采集样品,开展进行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感染带毒和环境病毒污染情况。
3、对屠宰厂(点)工作人员发生感染的,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对该屠宰厂(点)进行隔离,对所有产品进行封存,对屠宰厂(点)的猪群进行隔离观察,排查生猪疫情;加强环境消毒;并按照上级的要求,采集生猪和猪肉样品,开展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和肉品感染带毒情况。
4、对甲型H1N1流感病人与生猪无接触史的,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做好对病人活动区域的生猪临床观察工作,加强环境消毒;必要时,开展血清学监测。
(二)防控预警
1、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疫情预防预警机制,通过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评估。
2、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根据病毒监测和疫情排查情况,提出形势分析和评估,预测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可能性和发展态势。评估发现有存在疫情隐患,要及时向本级农业局书面报告,并提出有关意见,制定相应对策。
3、生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监测情况,逐级上报,由农业部向社会发布。
(三)疫情报告。在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例发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全群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5至41.5℃或更高,出现发热、咳嗽、流浆样鼻液,以及发病率高、病死率低的临床特征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局报告。当地农业局在初步调查核实临床情况后,在1小时内报至市农业局,同时当地畜牧兽医局按照上级要求,采集临床样品送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确认为可疑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并由市农业局按疫情报告规定,在1小时内报浙江省农业厅,并按照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将临床样品送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生猪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并对外发布。
(四)应急处置。对应急监测过程中未发现生猪临床异常,并经实验室检测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经隔离7天后,解除对生猪饲养场和屠宰场的隔离措施。检测发现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立即按照《衢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启动重大动物疫情(II级)应急响应机制,按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1、物资保障。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诊断试剂、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储备。市畜牧兽医局要做好市管区域应急物资的储备。
2、资金保障。各县(市、区)农业局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落实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疫情调查、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全面开展。
3、技术保障。市、县(市、区)两级兽医诊断实验室要落实专业人员从事监测诊断工作,及时开展技术培训,逐步提高技术能力,做到有序科学应对。
4、人员保障。各县(市、区)农业局和市属各管委会社发局(处)要积极做好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或管委会领导的参谋,协调卫生、质检、工商、交通、公安、武警等部门或机构依照本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当地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
六、其他
1、本实施方案将根据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疫情情况和对该病的研究进展情况、以及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流行趋势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2、各县(市、区)农业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3、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