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素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万名农民素质工程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文件

 

衢农综办〔2009〕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素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级各有关培训基地:

为顺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素质培训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我市农民的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农民稳定转产就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型农民的培训对象主要是市区农村劳动年龄段,有培训愿意的农民以及没有继续升学的城乡初、高中应届毕业生。

二、培训模式主要以“企业出单、农民点单、基地接单、政府买单”为主,千方百计地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产转业,从而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新型农民技能等级培训要求100%由市级农民培训基地承担,学校要根据现有办学条件,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和农民意愿设置培训专业。近期,重点是围绕服装类、机械加工类、纺织类、电子类、化工类等紧缺工种开展培训,以有效缓解本地企业用工难的问题。

四、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工种范围必须是在核定的培训项目范围内,原则上每一家机构培训工种为1-2个,每一批次一个班,每个班人数控制在50人之内。在抓好培训质量的同时,学校要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着力培养“双师型”教师,探索课程教育改革,编写各具特色的校本培训教材,从而进一步适应农民群众的培训需求。

五、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衢农综办[2008]1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办班申报工作,严格做到在开班前 15天内填写好《新型农民技能等级培训办班申报表》(一式3份)、《培训教学计划表》、《农村劳动力培训学员登记名册》和参加培训农民身份证复印件,向区农办或市开发区、西区、高新园区申报,审核后报市农办批准、人劳局备案后开班。逾期不报视作自动放弃。

六、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培训教学计划表》组织开展培训教学工作,确保培训所需时间。要建立和完善学员请销假、班主任值班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班管理制度,对农民实行每半天签到制度,对到课率不足2/3的学员,取消当期参加职业考试资格。培训期间,市、区综合办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培训办班的情况随时进行抽查督查,每个班每月督查次数不少于三次。各培训基地要针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时进行整改以提高培训质量,对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资金补助。

七、培训机构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合理安排理论课和实际操作的授课时间、内容。同时,积极探索成人“双证制”教育模式,使农民在获得劳务技能的同时提高自身文化水平。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要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统一鉴定标准,规范发证行为,严把考证关,维护证书的权威性。

八、培训机构要积极做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农民的就业推荐工作,要求获证农民的转移就业率达80%以上。转移就业的农民以与企业签订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为准。市、区综合办将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对转移就业情况进行评估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10%。对获证后农民转移就业率低于80%的培训机构,要相应降低补助资金,直至取消其农民培训基地的资格。

九、培训机构必须对下拨的农民培训资金建立单独的财务会计帐,做到有账可查,账证齐全。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培训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原则上补助资金支出主要用于购买教学耗材、教师补贴、交通费、购买和编印培训资料、办证等方面,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开支,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十、农办、劳动部门将加强对市级培训基地的日常管理,实行年审制度,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农民培训基地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①拒不接受农办、劳动与教育等部门指导、管理和督促检查的;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差、受训对象就业率低的;③不承担或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④违反物价管理规定,发生乱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⑤不能履行培训机构责任与义务的;⑥经市综合办认定的其它事项。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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