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衢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衢纪发〔2009〕23号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构编制违纪行为
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纪委、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浙纪发〔2009〕32号,以下简称《解释》)精神,为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解释》的重要意义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国家政权、优化配置执政资源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多次强调要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要“认真执行政府组织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禁超编进人”,“加强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最近中央纪委《解释》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制度建设,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重大举措。《解释》规定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用编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纪律要求,对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规范约束党员干部的机构编制管理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组织学习《解释》,增强机构编制意识
市直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解释》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要把《解释》的学习培训工作列入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和培训,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准确理解、全面把握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及量纪标准,切实增强他们的机构编制意识,提高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觉防范和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行为。
三、切实贯彻执行《解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市直各单位要以《解释》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对照《解释》开展机构编制工作自查自纠。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有效防止发生违反《解释》的行为。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贯彻《解释》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结合起来,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附件:1、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9〕15号)
2、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内容
中共衢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衢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0月12日
附件1
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纪发〔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中央纪委制定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200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严肃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纪律,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现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五、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九、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附件2: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条款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