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衢基廉办发〔2009〕3号
关于转发《龙游县村务监督
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纪工委:
最近,龙游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了《龙游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根据领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供借鉴和参考。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力争今年年底前在所有行政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把加强规范化建设贯穿始终,完善相关制度,明确监督职责,突出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流程,落实保障措施,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不断探索和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切实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衢州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7月29日
龙游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会)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村监委会运行和保障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县委办[2008]40号),特制定本规程。
一、组织机构
1、村监委会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村民自治组织,村监委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对村务、财务及村干部公、勤、廉等实施监督,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监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等小组。村监委会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2、村监委会一般设主任1名、委员2(或4)名,原则上从村民代表中产生。村监委会主任一般由村支委兼任,由村党(总)支部提名,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监委会委员由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公推,村民代表会议差额直选的办法产生。由支委兼任村监委会主任的,一般要同时兼任村纪检委员。
3、村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具有村民代表身份,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熟悉村情,热心为村民服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除由支委兼任的村监委会主任外,其他成员采取回避制度,从非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及村文书、村报帐员的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4、村监委会成员的辞职承诺。村监委会成员选举产生后,要逐一签订“村监委会成员辞职承诺书”。村监委会成员承诺在任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主动申请辞去现任职务,当选时签订的“辞职承诺书”即为“辞职申请书”。
(1)年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监委会成员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信任度低于50%的。
(2)村监委会成员因违法违纪、严重失职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3)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工作职责
村监委会主要是对村级事务实行全方位监督,享有对各项村务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检查权、质询权和建议权。
1、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2、对村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特别是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管以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村监委会主任应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务会议;
3、对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先期审核公开内容,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村级财务和一些重要经济活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4、定期和不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联系村民,广泛听取和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村级定期集中办公和民情沟通日活动;
5、参与村干部述职评议活动,评议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6、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7、本村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同意,可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8、对村两委干部违反辞职承诺的行为,建议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进行调查核实,并协助督促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启动辞职程序;
9、接受乡镇(街道)纪(工)委的工作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党(工)委做好对村干部的考核工作;
10、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村务公开监督
1、对村务公开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提出补充完善意见,提交村两委会审定。村务公开资料经村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监委会印章后,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2、负责村务“点题公开”点题意见的收集、受理和登记,及时提交村两委会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督促点题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和回复,办理结果在点题公开栏中公开。
3、受理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投诉和点题意见办理结果的质疑,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村务公开内容确有遗漏或者不真实的,督促村委会及时补充更正;群众对点题意见办理结果有异议或不满意的,督促点题办理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办理,不能再办理的及时向群众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4、督促村务财务定期及时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村级财务一般每两个月公开一次,有条件的村要按月公开,涉及到重大问题或群众关心的其他问题及时公开。
5、督促抓好村务公开资料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备查制度的落实,建立完善村务公开和“点题公开”工作档案,以方便群众随时查阅。
(二)财务管理监督
1、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村级财务帐目及相关的村级经济活动事项。督促推进新村财务的融合。
2、监督村级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参加村级定期集中办公日和“集体财务审批日”(一般为每月5日),对本期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和一次性支出300元以上的票据进行集体会审。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退回整改,对不合理的开支予以否决。村监委会主任会同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审核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村监委会印章后,由村文书报村级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入账。督促将村级财务联审联签情况在村级定期集中办公记录本中详细记录。
3、村级财务审核时发现收支项目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当事人解释并可向乡镇(街道)纪(工)委反映,经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有关开支。
4、监督村级财务逐笔公开制度的落实,村级财务所有收支按“日记账”形式逐项逐笔公开。审查村级财务公布表中收支项目是否齐全、明细清楚,经村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监委会印章后,在财务公开栏中公开。对财务公开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监督
1、督促村级重大事项按照动议、审议、报审、民决、告知等“五步程序法”进行决策。听取村民对决策动议案的意见建议;列席村两委会对决策案的审议;督促决策案上报乡镇(街道)审核;列席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决策案进行讨论表决;督促决策结果及时进行公开、备案和归档。
2、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村级重大事项和其他村务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工程建设和资产资源管理监督
1、督促村委会认真执行《龙游县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龙招管委会[2008]1号),监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和集体资产资源等经营性项目的公开招投标活动。
2、参与本村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经营性项目承发包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参与村集体资产、公共资源公开出租、出(转)让等活动的监督;对村级物品采购实施监督。
3、监督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债权债务的结算以及经济合同的拟定和履行情况,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4、当发现规避招标、暗箱操作、标后增减事项等现象或在材料采购、工程质量、资金拨付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及时向村两委会提出整改建议,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立即向乡镇(街道)纪(工)委反映。
(五)村干部廉政勤政监督
1、参加村干部的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活动,对村干部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等方面提出询问、质询和意见、建议。
2、监督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对履行职责不力、作风飘浮、责任心不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的村干部,可向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提出诫勉谈话建议。
3、督促抓好村干部辞职承诺、创业承诺、廉洁自律承诺等制度的落实,协助乡镇(街道)对村主职干部绩效考核工作。推进村干部作风建设和责任落实。
四、工作制度
1、学习培训制度。乡镇(街道)纪(工)委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村监委会成员的学习培训,集中学习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依法依规和有效开展监督工作。
2、工作例会制度。村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时间一般为村级定期集中办公日,研究分析村务监督情况,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对村监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要及时作出答复。
3、工作报告制度。村监委会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向村两委会通报村务监督工作情况,主要是村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村监委会主任每半年向乡镇(街道)纪(工)委汇报一次工作,主要是履职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4、检查考核制度。村监委会要有专门会议记录本,建立工作台帐,记录开展工作情况、参与的重要活动、监督的事项、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乡镇(街道)纪(工)委负责对村监委会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村监委会成员每年年终开展一次述职述廉和信任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对村监委会及其成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纪律
1、村监委会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检查、质询、建议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支持、协助村两委会开展工作,绝不能以监督为由,影响干扰阻碍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2、村监委会成员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甘当参谋、乐于奉献,做到不利于发展、不利于团结、不利于稳定的事不做、话不讲。
3、对工作不力、村民反映问题较多的村监委会成员,由乡镇(街道)纪(工)委对其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落实。
六、工作保障
1、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村监委会的规范化建设,结合实际明确村监委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待遇,采取领取固定报酬或误工补贴等形式;统一规范村监委会牌子的制作张挂和印章的管理使用;明确村监委会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组织村监委会成员开展活动,切实发挥村监委会的职能作用。村监委会应加强与村两委会的沟通,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和帮助;村两委会要支持村监委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2、当村两委不接受村监委会监督或在办理、答复合理的建议、意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不答复等现象的,村监委会可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反映、报告,同时也可向乡镇(街道)纪(工)委反映。乡镇(街道)纪(工)委应及时调查了解,并督促村两委限时办理。及时调查处理村监委会反映村干部涉嫌违规违法违纪问题。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村监委会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对村监委会成员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对于阻挠村监委会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村监委会成员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村监委会成员任期届满前,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如遇特殊情况(迁出、死亡、辞职、罢免等)缺员的,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4、村监委会建立和运行情况作为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以及村级班子和村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工作规程由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