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09〕4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我市养老福利、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网络,稳妥做好敬老院转型,积极发展机构养老,全面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到2012年,新型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一)完善养老服务网络。

市、县(市、区)以公办养老机构或构建相应的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要求有办公场所、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敬老院要逐步提升改造为区域性的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中心。普遍建立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完善各级养老服务网络。

(二)稳妥推进敬老院转型。

改善、提升乡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农村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拓展服务对象,积极通过改、扩建和建立入院评审制度等方式,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向低保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对转型验收合格的,增挂“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牌子。到2012年,乡镇(街道)敬老院转型要求达到80%以上。

(三)积极发展机构养老服务。

积极发展机构养老服务,市本级规划新建一所集养老、康复、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的衢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建立民办公助财政补贴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养老院,鼓励民间组织经营公办养老机构,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养老服务主体,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12年,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力争达到50%。

(四)全面实施居家养老服务。

加强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增加对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的投入,增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功能,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以政府补贴等方式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整合盘活政府社区闲置资源,积极为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专业化服务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居家养老管理、服务机制。到2012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政府财政补助力度。

1.对新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和办法。

2.敬老院提升、改造为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床位达到50张(含)以上,经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法给予补助。

3.加强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经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

4.对新建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正式运营后3年内,所在县(市、区)政府每年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

(二)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各地要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税费扶持政策。

1.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税、土地、车船使用税。

2.省下达给各地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3.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4.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县级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低保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三)抓紧建立专业养老服务队伍。

1.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人员素质,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由民政、劳动部门负责。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费用,从就业再就业专项经费中支出。

2.积极鼓励“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再就业。

3.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的志愿者(义工)组织和人员,鼓励支持社区居民、社区单位员工,在业余时间利用专业技能、体能、文艺特长等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四)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

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一是要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法人登记问题的通知》(浙事登〔2009〕1号)精神,经整合由相应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其办理事业法人登记。二是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同时,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三是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五)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按照建设“数字浙江”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即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市政府建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发改、财政、规划、人劳、国土、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衢州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加强部门协作,整合社会资源,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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