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09〕4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衢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衢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工作,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衢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一)在衢州市内注册的企业。必须是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并且在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衢州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3%以上。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应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统计、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二、认定程序

(一)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衢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审查认定工作。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二)申请认定衢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填写《衢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附有关产品鉴定(评审)证书和量化指标的证明材料一式10份。市本级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开发区、高新园区管委会审查盖章,县(市、区)所属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并征得同级财政(地税)、国税部门同意后盖章,报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认定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认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结果报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底,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四)经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发《衢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五)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季报、年报制度。在每季第一个月15日和每年1月底之前,各县(市、区)的企业将其上季度、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经核实、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市直企业直接报市科技局。

(六)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对其中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公告取消其资格。

(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优惠政策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法〔2008〕116号)中规定的条件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究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究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于技术进步,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经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后,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三)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属本级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属市辖区的,按市属企业奖励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属县(市)的,可由各县(市)参照市本级政策予以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1999〕119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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